|
|
| 纽约法官“斗法” |
|
| http://www.dffy.com 2004-4-18 20:32:41 作者:秦时钺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自2003年4月至今,纽约联邦法官一改往日的宁静、寂寞和慎独的传统,令人惊异地纷纷走上前台——“斗法”,公开批评一个试图把法官的司法活动严加约束以适应政治和公众舆论的“紧箍咒”法案:《费尼修正案》。 《费尼修正案》(Feeney amendment)于2003年4月30日由布什总统签署生效,是美国国会1987年通过的反毒品法案《安珀紧急通告法案》(Amber Alert bill)的修正案。 修正案目的是减少各地判决的差异性,为使此类联邦刑事案件的判决更加一致,明确规定了联邦法官在审理和判决毒品犯罪案中应遵循的指导性条款。修正案规定,联邦刑事案件在判决后30日内,案件所在区主审法官必须向美国判决委员会提交一份案件判决材料及相关参考文件的书面报告,甚至授权国会可以不必经过司法部门的同意即直接入手该类案件的各种相关文档。此外,修正案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它同时限制法官可以判处较轻刑罚的一些法定情形,在判决指南中甚至列举了几种不得判处的刑罚。 这一下子激怒了众多的法官。 法官们认为,国会这一修正案所规范的新判决指南,目的是强迫他们不得不违反法治原则而更加“规范”地判处罪刑,属于变相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侵犯了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 随后,法官们开始了他们的反击—— 2003年6月,曼哈顿地区联邦法庭法官约翰·马丁为了抗议此修正案,宣布提前退休,放弃他的终身任职;三个月后,曼哈顿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首席法官约翰·沃尔克和他分布在全国的26名同事联手签名,发布共同声明,要求废止此法。 对《费尼修正案》最为大胆的批评,来自布鲁克林区联邦法官斯特林·约翰逊,这位曾于1975年到1991年担任纽约市麻醉品的特别检察官,与《费尼修正案》对国会的授权内容直接对着干——把自己手头要处理的案子用大毯子一包,全都加上封存印,明确禁止国会方,未经他本人同意不得开封。 针对法官们沸沸扬扬的质疑,华盛顿司法部发言人辛西娅·玛奴逊发表讲话,认为由于“在此前的判决中,有些联邦法官已经利用了判决指南中的漏洞”,所以《费尼修正案》正当其时,能更为有效地保障新的犯罪不论发生在国内的哪个地区,罪犯都会面临同样的处罚。 修正案的发起人,佛罗里达州共和党人、众议员费尼也认为:“没有修正案规范的这一新的报告机制,国会就没有办法确信法官们是否真正按照判决指南来断案,所以,这一修正案其实很简单,却也正是国会的目的所在。”费尼认为,国会有权接手文档,目的是确保国会了解一个法官在作出一个判决的背后所依仗的原始资源和推理过程,并对该法官做出正确评判。 但绝大部分法官的看法却正好相反。 曼哈顿联邦地区法官罗伯特·帕特森认为:“让行管部门插手和查阅司法部门的具体裁判,这是对三权分立制度的严重侵犯,说是要搞所谓正确评判,我看更可能是要搞个黑名单出来。” 他的这一指责并不过头。早在2002年5月,明尼苏达州联邦首席法官詹姆斯·罗森堡就曾在国会司法委员会上反对当时尚处于拟议中的《费尼修正案》,但当时司法委员会对他进行了反击,称罗森堡法官的这一表态是一种明显的敌意姿态,并威胁他要调阅他经手过的所有背离判决指南的案件。 如今,反对既成事实的《费尼修正案》的意见多起来了,并且不止于那些通常被认为在判决上搞得有点自由化的法官们,曼哈顿联邦地区法官约翰·基南就是一例,这位共和党人和前著名检察官是里根总统提名的,他说:“连我都觉得这回当局的步子迈得确实有点大了。” 很多法官在对新法案深表关注的同时,基本上都表示并不会被它所吓倒。曼哈顿联邦法院首席法官迈克尔·穆卡西表示:“他们尽可以搞他们的黑名单,而我们有我们的任期终身制。” 公开对抗国会的约翰逊法官也承认,他要求国会须经他本人同意方可接触他经手案件的材料这一封存令是史无前例地公然对抗《费尼修正案》的行为,但他声明: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在司法权内作出的合法行为,“国会有权立法,联邦法官有权封存他经手的案件文档。我的全部行为都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司法权。” 国会议员费尼则不同意他的观点:“事实是,我们完全有主动权采取这样的行动,我们有优先于联邦法官接触文档的权力,法官们不能在此问题上强调三权分立。根据宪法,除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宪法设立外,所有其他的联邦法院是由国会设立的。” 国会扩张权力,要接手判决前报告的做法之所以令法官们反感,并不止于对司法权的侵犯这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告们的隐私权问题,因为判决前报告中所包含的内容,涉及被告全部隐私性内容。 这些相关信息,是为法官做出审理和正确判决前所作的背景铺垫而准备的,依照法律,材料由缓刑部门提交,其内容涉及对被告知情的所有人员的访问和信息报告,包括精神科医生的观点、家庭成员、朋友、前配偶、邻居等提供的相关信息。如果报告很全面,还会有对于个人隐私的详尽描述,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方的隐私信息。 约翰逊法官打了个比方,某犯罪嫌疑人的姐姐吸食海洛因并患有艾滋病,母亲是个妓女,曾和她的兄弟之一睡过觉,父亲曾经被家庭成员虐待过……“我想我会强烈反对这类信息被本案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知道”。 但是国会议员费尼认为,接触这些材料对于评估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类文件,就很难知道法官脑子里究竟考量过哪些东西,以及他们所作出的裁决是否带有偏见、是否有根有据。” 还有一些法官则指出了一种更为广泛的影响。布鲁克林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杰克·威因斯坦说,有了《费尼修正案》,“我认为某些法官感觉他们受到了来自华盛顿的打击。”帕特森法官估计,那些正向往着上诉法院位置的充满热情的年轻法官们所感受到的压力会更大一些,“他们如果要想得到提名或者使提名得到支持,就不得不在司法活动中力求站在国会‘正确’的一边,”而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威胁。 本文文首提到的最早做出辞职决定的前法官马丁说,修正案对法官的判决做出规制确实是令他决定辞职的重要原因。其他的高级法官们与他一样也有这种挫折感,对许多人而言,法官工作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对法官而言,既要对自己所作出的裁判负全责,又无权全权处置相关的案件,哪还有比这更令人感觉不舒服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挫折感已经渗透到庭审当中了。 2003年10月的一场法庭较量足可以说明事态的发展和法官们的态度,其细节已被《纽约法律杂志》披露:在曼哈顿联邦上诉法院就“合众国诉乔治·圣地亚哥毒品案”所作的一次例行听证会上,陪审团成员们借机强烈地批评起《费尼修正案》及其所代表的倾向来,矛头指向,是检方代表罗伯特·艾伯顿助理。 卡拉布来西法官对艾伯顿说:“你说我们国家已经建立的这个司法体制——也就是这个由国会建立起来的体制,目的是要设法排除法官们的不当判别能力,并且已经就此判别能力授权给了你们的部门,那眼前这个案件就是个典型:你说你的部门能判断何为正确、何为公平真实,那地区法庭对事实就不再说什么了,干脆闭嘴算了。” 艾伯顿还没来得及回话,另一位陪审团成员罗杰·米纳法官接口道,如果陪审团不依照检方的判决建议来断案,“你或许会把我们的名字一一汇报给你的检察总长吧?”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秦时钺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国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