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本不该被我们遗忘。他们的名字更应铭刻在每一位手持司法权柄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心中。他们就是那些因被误判而行走在死亡边缘的无辜者,他们的天降横祸,他们的失去自由,他们戏剧化的沉冤昭雪,持续拷问着象征人类文明的死刑及死刑背后的刑事司法体系。
与死神擦肩而过
2003年的冬季,海南的风景一如既往的春意盎然。对于黄亚全、黄圣育两人来说,这个冬天格外晴朗。天空是那样蔚蓝,空气是那样自由,心情是那样百感交集。在这个温暖的冬天,他们因蒙冤十载,共获得了3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0年前。1993年8月22日晚9时许,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橡胶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值班员郭太和死于非命。黄圣育、黄亚全和胡亚弟落入了侦查机关的视野,于当年11月8日被捕。
该案在随后的7年里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0年的5月,海南省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两黄”与胡亚弟结伙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正是这“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为“两黄”后来的翻案留下了一条后路。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分别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12月,该案被海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3个月后,海南省中级法院经重审,做出了一份与原审几乎一样的判决。三被告再次上诉但被海南省高级法院驳回。
和大多冤案常有的情节一样,“两黄”在服刑期间不断提出申诉,在看似铁板钉钉的终审判决面前,三亚监狱内发出的这声声冤屈却显得分外微弱。
命运的转变十分偶然。2001年岁末的一天,三亚市检察院驻三亚监狱检察室的几位检察官同往日一样找犯人谈话,胡亚弟检举说:与他一起作案的是黄昌强、黄开政,而不是黄亚全、黄圣育。
2003年9月1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判决撤销对黄亚全、黄圣育的有罪判决,宣告两人无罪,并予当庭释放。而此时的“两黄”,失去人身自由已达10年之久。
“两黄案”的昭雪来自于真凶的浮现以及随后检察官的察微析疑,于偶然的因素之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也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说这一冤案的纠正仍部分地依赖于司法系统内的自我校正机制,那么几乎同一时期发生在黑龙江的丁志权案则将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让司法机关改正自己的错误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困难得多。
有错必纠与“官不悔判”
丁志权,41岁,黑龙江省塔河县人。1992年2月,丁志权的妻子遇害。一个月后,丁被当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凶手。塔河县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认定,丁志权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持匕首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
经法医鉴定,丁妻的死亡时间为当晚9点至10点,但与丁志权在一起的李友平证实,丁打麻将至当晚10点半后才回家,但这一关键的不在场证明并未引起重视。同样关键的凶器、血衣、指纹等重要证据也未发现,据以认定丁志权为凶手的最主要证据就是丁本人的口供。
丁志权却说,他的口供是遭到侦查机关体罚后的违心所为。
更令人吃惊的是,提审丁志权的竟是塔河县公、检、法三家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丁志权的辩护律师王蕴华提出,此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然而,经由律师发出的这声微弱的反对并未产生丝毫影响。
公检法联合办案、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忽视疑点轻信口供,等等,每一项都足以令案件的诉讼进程远离真相的发现,每一项都足以令民众对司法的公信产生合理的怀疑,进而动摇本就脆弱的司法权威。然而,更令人深思的还在后面。
1993年7月,丁志权被大兴安岭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丁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而后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丁仍被判处死缓。与“两黄案”一样,留有余地的“死缓”也为丁志权留下了一缕生机。
就在丁志权被羁押后的第4年,有个叫张伦的犯人在狱中交代,丁妻是他所杀。张伦的出现让丁志权和家人无比兴奋,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又一场厄运正悄然降临。
当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得知张伦的交代后,立即提审张伦,张随即翻供,并说是自己与别人串供替丁志权顶罪。于是,丁志权的妹妹、母亲、律师王蕴华、管教吴海春相继“落网”。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据此再次做出判决,判决丁志权死刑,立即执行。
就在丁志权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及时到达,这回,枪下留住了人。丁在与死神打了个照面后,又与死神擦肩而过。
事件还未终结。1998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又一次做出判决,判处丁志权无期徒刑,黑龙江省高院也再一次发回重审。丁案却从此石沉大海,了无声息。
在此案中的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司法的自我纠正机制就像是一堆被废弃的生产线,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才会启动。
丁志权案的第7位律师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于是便给黑龙江省政法委写了一封信,反映丁志权的情况。
后面发生的事实证明,这种游走于司法程序之外的方法有时比起期待司法自纠要更为有效。之后不久,丁志权被获准取保候审,他的释放证上仍写着“问题待查”。
2003年12月1日,丁志权被解除取保候审。重获自由的丁志权用“恍如隔世”来形容自己,从监牢中出来后的丁志权仍在继续着为他想要的公正而奔忙。
丁志权的遭遇为民间流传的“官不悔判”又增添了一个现实的例证。当“有错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贯的刑事政策仍在被不断宣扬,现实中的“官不悔判”却让这些本应被不折不扣执行的政策口号尴尬不已。
司法体制中并不缺乏“悔判”的制度设计,诉讼程序上有审判监督制度可兹援用。在“两黄案”中,海南省高级法院便是于真凶落网之后启动了再审程序对“两黄”案进行纠正。
丁案的久拖不决,也许要归因于司法机关内部为避免误判而设计的种种名目不一的错案追究制度。尽管从一开始,这一制度就饱受学界的质疑。
一个无法绕开的难题在于,案件的对与错本身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长期沿用的层层审批与集体讨论又使得个案的责任人不甚明确,因此,错案责任追究制便难以操作。相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甚至走向了反面。
想想司法官们遭遇哈姆雷特的境况吧。悔判,还是不悔判,这是一个问题。悔,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则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
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实在有些过于理想化。自己做错事,真要打自己耳光,需要的也许不仅仅是勇气。
如果真凶不落网
在浩如烟海的已决案中,还有多少无辜者与“两黄”和丁志权一般,与死神打过照面又因真凶的归案而洗脱冤屈,我们无从得知。但我们还是能够查到一些曾经熟悉的名字,他们在唤醒了我们的回忆的同时,也在我们心头埋藏了重重的忧虑。
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营口县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邢伟在家中被杀。当地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地侦查了52天,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之人。同年12月19日,专案组以李化伟的衣领上有血为由,确认就是李作的案。1989年12月,李化伟被营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辽宁高院经复核维持了原判。李不服并多次申诉,营口中院两次复查均予驳回。案发15年后,真凶归案,李化伟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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