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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罪名,何时不再尴尬?

http://www.dffy.com 2004-5-28 20:45:53 作者:吴伟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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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觉得,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还需要完善,除了现在普通受贿罪以外,还应当设立一些其他的受贿罪,比如说收受礼金也构成犯罪。那么这样,一方面减轻我们控方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使这些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受到法律的惩治。这样也可以减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用的频率,尽量避免使这个罪成为犯罪分子的避罪港湾。
  陈文清:现在规定的受贿罪,在打击上有一些问题。一定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谋利,那么什么时候谋利,采取什么方式谋利,这都是值得研究的。比如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拿了行贿人的钱,他5年过后才为行贿人谋利。这个时间就没有规定,在发案的时候,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看起来他是正当的。再一个是以什么方式谋利,现在从司法实践当中来看,一手交钱一手谋利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的方式运作。看起来是平等主体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交换,实际上就是一方为另一方谋利了。而谋利的时间也在变化,很少出现今天晚上拿了100万元,明天就给他盖章办事,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
  刚才陈教授讲得非常好,从实践的情况看,我们也有很多可以借鉴外国的情况。比如受贿罪,我们从罪名上更加规范的话,把一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都归到这里面,你收不正当礼金,看起来好像没直接为他谋利,这也是一种国家不允许的行为,我们就通过立法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也是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一个弥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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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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