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决心让老人安度晚年,在调解纠纷的基础上使老人更有依靠,她跑遍了上海城市乡村大街小巷,终于在奉贤区奉城镇找到了一个护养院,既能解决老人的看护和治病问题,又可以解决老人的住宿。
针对一位老人无法解决住宿费用而子女又不愿支付的问题,李琴想到一个办法:在征求老人同意的前提下,她从老人那里拿到了处理老人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你爸爸把房子授权委托给我处理,现在我要把房子租出来,假如租给外人的话500,亲人或者熟悉的人300。你们假如不要,我就找别的人租了。”李琴拿着授权委托书对老人的儿子说。这样的“胁迫”使子女和老人签下了一纸协议,孩子每个月向父亲支付300元的租金,并且这些都明确载入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也解决了老人的看护和日常消费问题。
“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不违法,能解决问题,就都可以运用。”李琴说。
这样的情况李琴和她的同事遇到很多,李琴工作室成立前后,她们通过努力,已经安置了50余位遭遇类似的老人。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时候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却难以接受,这时候我们进行调解不仅仅要使双方能够正确面对问题,更多的还要讲情理。”李琴告诉记者,“他们接受调解的同时往往会提出很高的条件,我们就必须学会平衡双方。”
“调解员要在家庭人员之间讲亲情,邻里之间讲友情,朋友之间讲感情,在讲亲情、友情、感情时始终贯穿着社会道德的公理和道理。假如调解员只讲法律,不考虑当事人的情感,这样会使当事人‘钻牛角尖’,纠纷调处也就走进死胡同。假如调解员只讲情理,不讲法律,这样的‘情理’就没有根基,当事人也不会接受这样的‘情理’。因此,调解员必须了解‘高期望值’的成因,在‘法’的基础上分析纠纷案情,分清责任和是非,然而着重讲情讲理。”李琴工作室试图以“情理”来调整当事人的心态,拉近双方的“距离”,使双方目标达成一致。
李琴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李琴工作室共有5人,4人直接参与调处有关部门纠纷,其中配备10年以上调解工龄的老调解员1名,3年以上调解工龄的中年调解员1名,政法系统将退休的工作人员1名,年轻的社会工作者1名。为了进一步使法律服务于社区,2004年6月1日,江苏路街道办事处联合华东政法学院成立了“江苏青年法律服务社”,并与李琴工作室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李琴工作室将作为青年法律服务社的社会实践点,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挂职锻炼的机会,增加他们的社会阅历,拓展他们的眼界思路。
“对我们也是提高,大学生的加入可以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素质化。同时这些大学生也可以比较深入地了解陌生和繁琐的人民调解工作。”李琴说,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采访结束,李琴告诉记者,自己最近一直住在办公室,“还有纠纷需要调解,另外最近也有些纠纷的电话晚上打来,对纠纷要及时了解,及时发现,不能久拖不决。”
截至记者发稿时,李琴工作室自成立已经接到494起纠纷,圆满调处128起,有些尚未调处纠纷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评论]
作为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范愉被邀请参加于6月29日在上海举行的专家论证,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这种模式进行论证。此前,记者就本刊采访到的内容专门约请范愉教授为本刊读者进行了专家解读。
积极的尝试 困难的探索
■文/范愉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实际上是政府通过资金的投入,对人民调解的一种支持和扶助。
尽管人民调解属于一种制度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受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领导或指导,但其性质仍属于一种民间调解。2000年以后,随着国家对综合治理的强调,人民调解再次得到了重视。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使人民调解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特别是资金问题。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实际上是通过资金的投入对人民调解起到了直接的扶助作用,这与政策扶持同样重要。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始终强调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本质区分,避免政府公共职能与社会民间职能的混同。它不是直接用政府主持、介入或者直接投资的方式,而是通过出资“购买”,不改变人民调解自身的民间性及其社会功能。民间调解不同于诉讼和政府的纠纷处理,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有诸多独特的优越性,符合社会和民众的需要,根本上也对政府有好处。可以避免纠纷升级、扩大或久拖不决,减少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塑造良好的社区人际关系提高社会道德和凝聚力,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因此,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加以支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与通过财政拨款对司法资源的投资不一样,本身不是装备政府自身的机构和职能、不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而是在不改变人民调解民间性质的前提下,由政府资助扶持鼓励它的积极作用与发展,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以往,各种纠纷解决机构经常由于经费问题陷入生存困境,并容易导致各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各类调解组织面临的困境是:不收费难以保证正常运作和发展,收费则使民众难以从中受益,当事人宁可直接进入诉讼而不愿利用调解。因此,政府资金的投入既可以使人民调解摆脱自身发展的困境,保证运转,又能够使其坚持不向当事人收费,使老百姓更乐于选择这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它出现在上海这一特定区域有一定的必然性(如经济发达,社区自治初步形成、当事人理性程度较高等),也使人看到了政府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积极努力。但是,目前这种做法能否推广仍有待于观察,主要原因是:
第一,是人的因素。李琴工作室的调解工作做得非常好,但它与个人的经验、素质密切相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调解组织及人员的主观因素。鉴于其他调解组织和人员很难达到这样的条件,因此,要推广这种方式有一定困难。
第二,是中国的地区差异比较大,主要是社区的成熟程度、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理性程度相差甚远。在一个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如果人际关系特别复杂,存在严重的腐败,那么人民调解的作用往往非常有限。例如,在农村地区,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功能很弱,老百姓解决纠纷更依赖权力,所以有政府背景的调解更为有效,而社区自治性的调解作用不大。
第三,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是通过合同完成的,对调解组织的任务规定了若干量化的指标。然而,在纠纷解决中通过指标进行控制往往是不科学的。因为纠纷调解的数量和解决效果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很多因素不是能靠定指标和调解组织自身的努力就能解决的。例如,你不能强迫当事人来调解,而当事人要是没有理性、不能协商,那么调解也很难成功。所以,调解中如果缺少适当的条件,当事人不响应或者不配合,指标就很难完成。而根据指标完成与否也很难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本身作出完全客观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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