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政府购买在合同中对调解的形式和范围作出了约定,尽管有利于调解的规范化,但也有可能限制其灵活性和功能的发挥。例如,该调解机构只限于为本社区的居民服务,对于在社区发生的一些非本区居民的纠纷以及一些随机、突发的事件等,调解是否可以不管?形式上的规范化,如书面申请,会使得一些微小纠纷的处理复杂化,这样反而会降低其便民和灵活性的优势。
总的来说,在政府出资购买人民调解的这种模式中,很多思路是积极的,然而其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考察,只有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对其运行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才能得出更为准确客观的判断。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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