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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建筑市场的廉洁准入

http://www.dffy.com 2004-7-25 15:52:00 作者:邱景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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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黑名单应当公开,正如工商部门对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开一样”,一位工商局的副局长不赞同试行通知中关于“不得擅自公布”的保守规定,“个别查询的预防效果相当有限,尤其是对异地活动的被许可人,有必要通过网络公开”。
  事实上,关于是否公开黑名单,各地做法不一。无锡市检察院和监察、建设部门就多次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行贿黑名单进行曝光。
  这让记者想到了当初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的“网友石灰”为扩展行贿黑名单“寻找”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有权对免除刑事处罚的行贿者充分适用不起诉进行司法评价,并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不起诉决定可以公开。
  “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查证后,应当严格按照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再根据情节进行不起诉裁量,并将立案和不起诉活动交由人民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评议,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凡是被立案侦查涉嫌行贿犯罪的单位和自然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即可收录黑名单,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评价标准不公平的矛盾。”“网友石灰”如是说。
  8月试点结束后,期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从行政许可法的视野,对行贿黑名单制度进行合法、合理的调整,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资源共享的查询系统,营造社会预防的高压态势。
  “行贿的苦果,可能要用名誉和金钱去品尝。”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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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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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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