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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承包的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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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0-18 7:17:18 作者:王亮 杨刚 刘闯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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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时的理解就是光承包给哪一个个人,渔政管理人员要是不加进去,就无法管理了。”车义清,灌区管理局原局长,在合同上代表星星哨灌区管理局签订这份承包合同的正是他。现在他已经从管理局退休。 对于车义清的解释,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没有轻信,办案人员调取了灌区管理局在草拟承包合同期间召开会议的记录,发现当时管理层对执法权的性质缺乏认识,他们希望通过合同的方式,让于斌承担渔政分站的日常费用和执法人员的工资。 “他直接的目的就是给灌区管理局减少这种包袱。”办案人员李仁华给记者解释当时管理局方面的处境和想法,“当时管理局有很多职工都不上班,只开生活费,把这些人员都划归给于斌,这样管理局不就减少了很多包袱嘛。” 然而,就是这份管理局方面一厢情愿地认为合理合法的合同,使得渔政执法权力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触发了后来的连锁反应。 “这种承包行为使公权变成了私权。”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容玖萍在案件侦结之后,接手了这起案件的公诉,“国家公权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在渔政管理的这个问题上,如果行使渔政管理权的是地方的行政机关,那么他要保护的不仅是承包人于斌个人的权利,还要保护当地老百姓的利益,即使需要对在星星哨水库偷鱼的人进行处罚,也不是随意的处罚。而把这个权力承包给个人使用,出发点就不可避免地是只保护个人的利益。” 正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开始,于斌的确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本分的承包者,然而承包之后一直无法摆脱亏损的境地,就使他和附近偷鱼村民的矛盾激化了。而由他负责支付工资的渔政分站的执法人员也随之超越了自己的职权。 “这伙人都归于斌开支,而且罚款还能提成。”办案人员在总结渔政分站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行为时这样分析。由于于斌还建立了奖惩制度,刺激渔政分站的工作人员查处盗鱼事件的力度。而正规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份也成了这批人的保护伞,附近村民在被打被罚后都以为这些人是公家人,即使被打被罚都首先觉得自己理亏。于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他们执法的范围逐渐从于斌承包的水库水面,扩张到水库附近的河汊,甚至是村民自家的稻田地,他们的执法程序也变成了想罚谁就罚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尾声 此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确定了原渔政所所长何绍彬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犯罪行为,水库原承包人于彬涉嫌非法拘禁罪和盗伐林木罪等四项犯罪行为,水库渔政所渔政人员王景华、曲俊峰和为于彬打工的人员王伟东涉嫌非法拘禁罪和盗伐林木罪等犯罪行为。至此,办案人员基本查清了于斌、何绍彬等人的犯罪事实,然而,就在查处这起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出现的意外情况却是办案人员始料不及的。 “我们把这些人抓走了之后,形成了灌区的老百姓进一步偷鱼的现象。这真是矛盾啊。”永吉县检察院渎职检察科科长张永安接到有人偷鱼的线索时,特意到星星哨灌区水库的周围观察了几天,发现偷鱼者确实又猖獗了起来。于是永吉县检察院通过给当地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立案监督的方式,也介入了查处偷鱼案件。最后查处了几起案值较大的偷鱼案件,共有10余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 前不久,于斌、何绍彬一案由永吉县检察院移交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异地提起公诉,2004年7月28日,吉林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星星哨水库承包人于斌、星星哨灌区管理局渔政分站站长何绍彬分别以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灌区管理局原局长车义清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没有徇私徇情等其他恶劣的情节,检察机关对他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采访的最后,记者还获悉,因为处理了星星哨灌区管理局的这起案件,吉林省渔业厅对全省的渔政管理进行了一次大的清查治理,清理了一批执法主体不合格的渔政管理人员,并且将渔政执法资格的审核收回省渔业厅。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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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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