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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借债奇冤

http://www.dffy.com 2004-10-20 21:36:50 作者:岩锋 叶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出于对朋友的好心和信任,他慷慨地借给朋友66万元用于做生意;然而,得到的并非朋友的感激和报答,却变成了欠朋友100万元,后又成了100万元巨款的“抢劫犯”,被判处6年徒刑。
  这一离奇的案件就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被害人是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职员林志雄。
  9月初,在有关人员先后被判刑后,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黄国华因其他案件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林志雄借给朋友66万元怎么成了欠朋友100万元?又怎么成了100万元巨款的“抢劫犯”?

  “借条”写成“收条”
  今年34岁的林志雄担任出纳柜长,从1992年起至1998年3月案发前,林志雄每年都被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评为优秀党员、最佳员工。然而他给朋友黄赐森的66万元,却成为改变他命运的一个“恶缘”。
  黄赐森,男,54岁,是漳州市医药公司延安北药店主任。因业务关系,黄赐森经常到林志雄处存款,时间长了双方就熟悉起来,并成为朋友。
  1998年初,新婚的林志雄夫妇到香港度完蜜月刚回漳州,黄赐森就来到他们家借钱,说要做特产药品片仔癀生意,林志雄问道:“你要借多少?”黄赐森说:“就五六十万吧。”林志雄心想,凭着与黄赐森的多年接触,觉得他忠厚,年纪大,又有单位,就与新婚妻子商量把他们全部家当66万元借给了黄。黄赐森写了一张“收条”:本人收到林志雄人民币陆拾陆万元,作为药材生意资金。落款却是黄赐森的妻子翁慕璇的名字。黄解释说:“最近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我,不便以我的名义写,用我妻子的名义比较安全。”毫无法律知识的林志雄,没有多想便收下了这张“收条”。正是这张“收条”埋下了祸根。
  借款期限转眼间就过去了,林志雄多次催款均无结果。这时他想到了法律,他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被黄赐森借去的66万元和利息。于是,他拿着黄赐森写下的“收条”,来到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咨询,准备起诉黄赐森。一位法官告诉林志雄,“收条”是不能胜诉的,只有“借条”或“欠条”才行。林志雄听后如五雷轰顶,差点晕了过去。
  此后,林志雄一方面更加频繁地向黄赐森讨要借款;另一方面苦苦思虑着如何让黄赐森将“收条”改为“借条”或“欠条”,然后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让黄赐森还钱。1998年10月10日上午,林志雄的朋友陈建设和廖雄鹰一起找到黄赐森并发生激烈争执。林志雄和廖雄鹰揪住了黄赐森的手腕和后衣领,把黄赐森按倒在地,陈建设拿出水果刀,放在黄赐森的脖子上,威胁黄:“今天你不把收条改成借条就对你不客气!”黄赐森不得不写下了向林志雄借款66万元的借条:兹本人向林志雄借人民币陆拾陆万元。落款是黄赐森。之后,林志雄当着黄赐森的面将原“收条”撕碎,后又觉不妥就从废纸篓里捡出来保存。

  警匪制造弥天冤案
  在林志雄和他的朋友以威胁的方式让黄赐森把66万元“收条”改为“借条”后,黄赐森感到想赖账是赖不过去了。他约来几位亲戚商量,骗他们说只欠林志雄30多万元,却被林志雄强迫写下66万元的“借条”,林志雄现在要告他。他的二姐黄金莲说可以把女婿林少杰找来。
  林少杰何许人也?他可不是等闲之辈!此人手下喽罗成群,为人诡计多端,劣迹斑斑,杀人、抢劫、伤害、盗窃什么都干,是漳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头号人物,现为公安部通缉的A级在逃犯。
  林少杰为此前后三次把黄赐森和他的“哥们”叫到他开办的漳州“腾飞茶楼”商议,从而制造了一个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想置人于死地的弥天冤案。
  林少杰的“哥们”又是谁呢?正是漳州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副大队长黄国华,以及刑警一大队探长李继闽。
  1998年10月12日晚,在这家“腾飞茶楼”里,黄国华、李继闽和林少杰共同谋划了一个方案,以帮助黄赐森解决欠款之难。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黄国华说:“要想欠林志雄的钱不还,首先必须否定借条的真实性。”黄赐森说:“林志雄逼迫我写的借条落款时间是1998年3月6日。”李继闽说:“那你就去找一些那天不在漳州的证明。”
  听黄国华、李继闽他们这么一说,黄赐森好像觉得这66万元马上可以不还了,紧锁的眉头顿时舒展开来。然而,贪得无厌的黄赐森竟得寸进尺,大胆提出:“不如就说林志雄借了我100万元算了!再弄个100万来给大家分分。”以抢劫杀人为常事的林少杰听后马上附和说:“行,就这么办吧!”
  于是,一个由警察、黑帮共同参与,精心策划,毁灭证据,明明是自己欠别人66万元,却反而说别人欠自己100万元的骗局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当晚,黄赐森从“腾飞茶楼”一回到家里,就找妻子翁慕璇商量。他们决定,由翁慕璇找在广东潮州的侄女翁淑娟帮忙。
  第二天一上班,黄赐森就来到漳州市公安局找黄国华报案,称林志雄分4次向他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因亏本只归还了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却无力归还,遂于1998年10月10日晚,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写下一张欠林志雄66万元的借条。
  1998年12月13日,黄赐森报案后,马上就和李继闽、黄伟凡和辩护律师共4人,急匆匆地赶到潮州。黄赐森通过翁淑娟、林少杰,在广东潮州凤城电影院招待所旅客住宿登记表上,做了他于1998年3月5日至7日在该招待所住宿的虚假登记。
  与此同时,黄赐森亲自找到了与他有多年业务关系的潮州药材公司经理杨楚喜,与他补签了一份1998年3月6日购买2公斤“冬虫夏草”期货的合同。
  黄赐森办妥这些事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李继闽。后来,李继闽以侦查人员身份单独与黄赐森和其诉讼代表人黄伟凡及其外甥张伟民前往潮州市。取证中,李继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黄赐森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杨楚喜进行笔录,并提取黄赐森的虚假住宿登记及签订的假合同。尔后,李继闽私自在获取的证据材料上签上了该案另一经办人陈志勇的名字。
  1998年10月14日晚,刚从潮州回来的黄赐森,为证明自己1998年10月10日晚到林志雄的住处是为了“讨债”,急忙找到时任漳州市工商银行延安南储蓄所主任李健华、副主任曾勤园,要求李、曾两人帮其证明当晚要向林志雄“讨债”存入该储蓄所的虚假情况。李、曾两人同意后,黄赐森向李继闽提供了这一情况。10月15日,李继闽便以侦查人员身份单独与黄赐森找曾勤园调查取证,并在黄赐森在场的情况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曾勤园进行笔录,同时将部分由黄赐森代为回答的询问内容作为曾勤园的证人证言。尔后,李继闽私自在笔录上签上该案另一经办人陈志勇的名字。
  1998年10月19日,林志雄持黄赐森写下的借条到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对黄赐森作为借款抵押的股票账户申请诉讼保全。黄赐森自知打官司自然输掉,便多次托人找林志雄要求私了。林志雄坚决不同意,仍然要求法院依法审理。
  1998年11月9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林志雄除拿出了黄赐森写的“借条”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他催要黄赐森归还66万元借款的3盒电话录音磁带。但黄赐森却在法庭上辩解说:“1998年3月6日我不在漳州,而是在外地出差,借条是被告自己写的,我们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当时在广东潮州出差的住宿发票和订立的购货合同。为此,法院在无法证明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假的情况下,决定休庭,要求原告重新收集证据,并定于11月18日上午8时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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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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