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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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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8 19:48:59 作者:刘铁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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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将检察机关主要的执法情况、重要性工作部署、查办重大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世,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多地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从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深度考虑,可以从社会上聘请德高望重的学者、专家任兼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聘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律师任兼职检察官,赋予他们同样的权力,每周或每月定时到检察机关工作,参加检察委员会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讨论,直接办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检察官队伍的结构,弥补部分基层检察院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偏低的不足,逐步提高检察机关向社会开放的程度。
□确立社会公益标准,是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公益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社会公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普遍性标准。 首先可以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解决检察机关代表谁、为谁执法的问题。现代检察制度创建初始,检察官的角色就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检察机关的职能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这一原始角色却始终没有变,只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建设,逐渐社会化,发展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通过提起诉讼等执法活动,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这项神圣职责,对于检察机关端正工作指导思想,落实执法为民这个第一要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可以为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指明方向。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人这一法律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具体办案中,宽严相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制裁;对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和一些轻微犯罪,采取轻缓刑事政策;对老人、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罪,采取措施要考虑人道主义,体现人文关怀;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上,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经济发展等社会因素,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是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基础。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就必然把社会公众利益作为自己执法的重要标准,不断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参与程度,不断地增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亲和力,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作者为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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