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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所检察工作弘扬现代司法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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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8 19:51:55 作者:周庆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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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监督的全面覆盖,就是说在驻所检察科技化的进程中,要做到两个覆盖,即覆盖驻所检察的检察监督和驻所管理两个领域、覆盖驻所检察权涉及的看守所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覆盖驻所检察的检察监督领域,就是依托设立在驻所检察室的监控中心以及设置在驻所检察权涉及的看守所工作的每一个空间的监控摄像头构建数字化的检察监督平台,实现检察监督的科技化。覆盖驻所检察管理领域,就是在每一个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并进而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检察室与院机关联网以及全市监所检察联网,并以实现全省、全国监所检察管理联网为最终目标。 所谓信息的动态采集,就是通过创新监督的技术手段,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这一要求是由监管场所的情况随时变化的特点决定的。如在押人员数量、监管秩序、不同案件的诉讼时间、不同在押人员的羁押时间、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诉讼活动的进行等时时刻刻处于变化之中。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采集各种数据,就能够及时、动态地了解掌握监管活动情况和被监管人员情况,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监管活动的相关数据及情况,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止恶于未萌,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所谓信息共享性,既是网络技术所要求的,更是由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之间、与监狱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的性质决定的。这就要求明确派驻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机关联网时信息共享的范围。派驻检察室所要了解的应当是刑事执行机关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有关的信息。具体说来主要有:1)在押人员奖惩考核情况;2)罪犯减刑、假释呈报的情况;3)在押人员严重违反监规的情况;4)罪犯又犯罪加刑处罚的情况;5)暴狱、脱逃、凶杀、自杀等监管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6)罪犯保外就医情况;7)对在押人员使用禁闭、戒具措施的情况;8)刑事执行机关与刑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有关的重要活动安排;9)刑事执行机关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刑事执行机关针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制定的内部规定、通知和其他文件;11)罪犯构成情况;12)在押人员接见的情况,特别是同案接见的情况;13)刑事执行机关的人员构成情况;14)刑事执行机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15)其他与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有关的信息。信息共享的原则也要求派驻检察室所掌握的信息让刑事执行机关了解和掌握,具体应当包括:1)派驻检察人员的基本情况;2)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3)对刑事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审查情况;4)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审查情况;5)对保外就医的审查情况;6)对深入三大现场对在押人员的检察情况;7)在押人员申诉案件检察情况;8)重大事故检察情况;9)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0)对禁闭、戒具等措施使用的检察情况;11)检察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12)需要告知刑事执行机关的其他情况。这样,既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又能够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监所检察的发展与走向,直接关乎检察制度的改革。为此,我们必须关注监所检察工作,必须重视监所检察工作,必须研究监所检察工作,从而不断提升监所检察工作。
(作者为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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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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