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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为耻,浸入骨髓的儒家道德文化

http://www.dffy.com 2004-12-11 20:39:33 作者:樊哲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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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重义轻利的思想不仅要求君子凡事以忍让为先,不得诉讼,而且还打击帮人书写状纸的讼师讼棍。唐以后,历代法典都严惩讼棍滋讼的行为。唐律列有“为人作辞牒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两条律文;明、清律并为“教唆辞讼”一条,尤其是《大清律例》更是突出了打击性。按照《大清律例》教唆辞讼律文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者,与犯人同罪”。由此人们从讼师那里得到法律帮助的可能性不断减小,提起诉讼的困难也越来越大。
  在古代中国,统治者不仅通过教化百姓、限制讼师等方法尽力遏制诉讼案件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诉讼还制造一系列障碍阻挠当事人。不但如此,在古代还刑民不分,民事案件也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方式进行审理,刑讯逼供是取得证据的合法手段,原告、被告、证人都无法避免皮肉之苦。因此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加上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很多人因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不仅冤屈无法昭雪,有时性命都无从保障,严峻的司法现状让众多平民百姓对诉讼望而却步,久而久之一种害怕诉讼的观念在人们脑海中形成。这种观念至今我们还能从平民社会中找到其长长的影像。
  (作者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法律实务系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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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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