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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护士”天价赔偿案的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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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2-19 19:06:47 作者:石言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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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货单据来看,日昌超市确实曾在路北日化进过49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货。问题出在1999年11月,当时日昌超市将23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退给了路北日化,双方结清了账目,而王会芹购买防晒露的时间是在2000年5月11日。 对此,日昌超市的解释是,当时虽然和路北日化结了款项,但货并没有退清,其中5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配货到了迁安分店,“产品是丽斯达公司的产品,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证明货物来源正当,日昌超市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商品卡片1册,商品库存报表6册,唐山电视购物库存日报表17册,证据明细1份,证据说明1份,内容为该超市从路北日化进货及配货的情况,2000年4月14日至19日,超市剩余10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乐亭分店配5瓶,迁安分店配5瓶。 负责一审及再审的迁安市人民法院均在判决中明确致害小护士化妆品是由丽斯达公司生产的,故判决完全由丽斯达公司承担责任。 而小护士的生产商丽斯达公司辩称,该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2000年6月5日接到原告投诉后,即派唐山市场负责人王春艳处理,但原告使用的产品既无生产批号,又无限期使用说明,无法确定是该公司产品。同时,丽斯达公司提供了一份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集贸市场张少芝的发票,内容为那里销售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价格为每瓶20元,意指唐山市场有小护士的假货销售。然而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日昌超市卖的小护士产品就是假货,一审法院认为此证据与此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据效力,认定“被告丽斯达公司所辩原告使用的产品不代表该公司产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小护士化妆品的唐山代理商路北日化在一审时曾出具证明:路北日化1999年至2000年未进过也未销售过批号为“05031809 2002-3”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意为日昌超市销售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批号与其从厂家的进货记录不符,日昌超市的产品进货来源不明。这一证明一审未予认可,但是二审却对此证予以采信。 在此证据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又以日昌超市1999年从路北日化进货,但路北日化的销售单上没有载明编号为由,认定“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致害产品是丽斯达公司所生产、销售,故丽斯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日昌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陈颖遭受损害后产生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陈颖各项损失1464990元。 “终审判决时唐山法院将重审时的证据完全推翻,采信的主要证据是路北日化提供的证明,这个证据是怎么得出的,没有任何解释。路北日化是小护士在唐山的代理商,它和小护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商业关系,由路北日化出示的证据未经任何证实就被采信,实在出乎常理。”二审后,责任承担者、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对判决难以接受。 “唐山法院认定日昌公司的进货单由于没有编号,所以不能证明是从路北日化进的货。而陈颖从日昌超市买小护士化妆品的小票上也没写编号,为什么就被认定是日昌超市销售的呢?”杜兴义对记者说,“实际上究竟是不是小护士的产品一鉴定即可,为什么法院这样舍近求远地从进货渠道找证据,而绝口不提鉴定一事,实在让人想不明白。” 陈颖一家因为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巨额赔偿的判决,对杜兴义的疑惑也不再感兴趣了,面对记者的采访,他们不愿再对此案过多表态,“谁赔钱我不管,重要的是给孩子治病,她才是最大的受害者。”陈颖的父亲陈荣田说。帮助陈颖一家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闫长江同样对记者表示不愿过多谈论此案,但谈到日昌超市的巨额赔偿责任,闫长江说:“日昌落到今天的结果,原因是在此案审理中太不重视。” 没想到自己会在诉讼中转为主角、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陷入了困境,超市因此而关了门,改为经营其他项目。杜兴义接连写了几份申诉书,给唐山市人大、政法委、市委市政府,说自己冤枉。 “您要是认为这份判决可以拿出来在太阳下晒一晒的话,我就去告状。”杜兴义告诉记者,在他的反复申诉下,唐山中院同意重新立案,办复议,于是他写了材料交到唐山中院告申厅,进入复议程序。杜兴义说:“之后便进入了等待,中间开了一次庭,没有什么实质进展。” 一直到2004年11月2日,杜兴义接到通知,此案转到廊坊法院执行。11月30日廊坊法院将封了账的17万元划走。截至记者发稿,日昌超市还没有收到唐山中院的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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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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