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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护士”天价赔偿案的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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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2-19 19:06:47 作者:石言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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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小护士化妆品而造成皮肤过敏的侵权之诉,经过了三次迥然不同的判决——由生产商负全责,赔偿4千多元,终审变为由销售商负全责,赔偿146万多元。 此案可以描绘出一条清楚的线路:一审不痛不痒的赔偿金额导致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满,从而引发重审;重审判决生产商承担上百万元的赔偿金额,满足了消费者的愿望却导致生产者的恐慌,从而引发二审;二审又将巨额的赔偿责任完全转嫁到销售商身上,使恐慌的生产者得以解脱,却又惊醒了本无心参与此案的销售商,目前又引发复议。法律,似乎成了来回摇摆的风向标。
唐山日昌连锁超市(下简称日昌超市)仅有的一个账户上仅有的17万元钱,在2004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法院一次性划走。除此之外,按照法院判决,日昌超市尚欠近130万元的赔偿款。 这笔巨额债务的根源在于,日昌超市中所销售的“小护士”化妆品——一瓶化妆品让使用者出现色素沉着,而日昌连锁超市作为销售方,被终审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464990元。
“小护士”引起色斑 引发争端的买卖行为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当时,家住河北省迁安市的王会芹来到了日昌超市迁安分店,为11岁的女儿陈颖选购了一瓶由深圳丽斯达公司生产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谁知,陈颖用后3天,面部、胳膊就出现了红肿、胀氧,发展到后来,继续使用一周后,面部红斑加深,出现褐色米粒斑点,日晒后更痒,开始脱皮屑。之后,出现了色素沉着。 发现问题后,王会芹立即找到了她购买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日昌超市迁安分店。6月12日陈颖到天津市长征医院做了检查,通过做斑贴试验,小护士防晒露和异丁子香酚均呈阳性,6月15日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结论为化妆品皮炎(小护士防晒露引起)。 迁安分店的货是由总店日昌超市配发的,而日昌超市自称,小护士高效防晒露是从路北日化进的。路北日化的全称是唐山市路北区化妆品百货批发站,它是小护士化妆品的生产厂家——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丽斯达公司)在唐山地区的代理商。 7月10日,丽斯达公司派出代表耿延良,在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的办公室里,和陈颖一家协商解决方案。7月20日,据日昌超市提供的“消费者投诉协商记录”显示,丽斯达公司、日昌超市和陈颖家人三方经协商,决定让陈颖去空军总医院鉴定,鉴定费用由丽斯达公司负责。 7月31日,空军总医院门做出了化妆品斑贴试验结果,为阳性,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色素沉着。 日昌超市总经理杜兴义向记者描述当时协商的情景:“最后小护士同意给陈颖8万元了结此事。但是陈颖的父亲陈荣田不同意,认为钱太少不够负担陈颖看病的花销。” 陈荣田提供的医院治疗费用约需140多万元。 如此高昂的治疗费用,指的是以激光治疗的方式治愈陈颖脸上的色素沉着。2000年9月14日,北京空军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对陈颖做出了关于患儿陈颖面部色沉的治疗方案及费用预算。方案为:建议行PLDL-1脉冲染料激光治疗。治疗约需8次,每次约8590个光斑,每个光斑收费20元,每隔3个月治疗一次,约需人民币1374400元;治疗期间需内服及外用药物配合治疗费用约需30000元,共计治疗费用约1404400元。 协商不成后,陈荣田作为陈颖的代理人,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有两方,分别是小护士化妆品的销售商日昌超市和生产商丽斯达公司。
责任两边倒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历经三次审判——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迁安市人民法院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三次判决在责任认定方面呈现两边倒——一审与再审,法院均认定侵权责任完全由生产商承担,而二审终审则完全否定了生产商的责任,判决全部由销售商承担。 2001年10月16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由生产商赔偿4546.80元。当初协商时,小护士提出以8万元了结此纠纷,陈荣田一家都没有同意,4千多元的赔偿判决,更让陈荣田一家感到心理失衡,无法接受。一审判决后,他们开始四处告状。 “这样的判决原告怎么能服呢?4千多元连鉴定的路费都不够!何况还要请两个法律工作者,他们的经济负担多重呀!”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也认为这样的判决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之后有一次陈荣田找到我说,案子有希望了,河北省人大、省高院下文了,督办这个案子,重审。” 一审以及再审时的杜兴义,和陈荣田一家并无矛盾,两家还经常就案件的进展情况通通气。 当初听说自己的超市也成了被告,杜兴义就打电话去问陈荣田,为什么把日昌超市也带进去了?“当时陈荣田告诉我只是走程序,让我们公司帮忙提供一些证据。”杜兴义告诉记者,“后来迁安法院来调查的人也跟我说没事,只是提供证据。我就把心放了下来,我想当事人确实挺冤的,陪着打官司就陪着打吧。” 再审由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 “在重审时迁安法院是很认真的。那时我们认为自己没什么责任,所以也基本没有怎么参与。重审时责任认定是十分清楚的,主要是在于赔偿金额的高低。” 杜兴义没想到,原以为自己在这个官司中只是一个配角,却在终审判决中成了责任的唯一承担者。 经过了几次例行的开庭后,迁安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丽斯达公司应对其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颖经济损失4546.80元。被告日昌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审后,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做出了重审判决,责任仍由被告丽斯达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上涨至146万余元,日昌超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丽斯达公司在接到判决书后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146万余元的赔偿款与丽斯达公司完全脱离了关系。
先行赔偿之后 由医院做出的陈颖系因使用小护士化妆品而导致皮肤过敏的结论,被法庭认可。争议在于,造成损害的这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究竟是不是小护士的正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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