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偷告失主案的输家 |
|
| http://www.dffy.com 2005-2-24 7:25:35 作者:邱景辉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备受关注的“小偷告失主案”2004年12月17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同年3月,杨某的自行车被偷,发现小偷后杨某雇车追赶,追赶途中小偷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受伤,随后小偷将杨某及货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小偷自己承担55%的责任,货车车主承担35%即2.3万余元,杨某承担10%即6600余元。 失主需要对小偷的受伤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引起哗然。12月24日,二审宣判,改判杨某不负民事责任,让她摆脱了“漠视生命健康权”的“恶名”。 笔者以为,这场所谓的“离奇官司”,最大的输家不是“维权意识强烈”的小偷,而是“凸显司法人性化”的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副院长在一审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的判决实际上体现了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原则,当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本案中的小偷和失主都犯了取小放大的错误”。该法院以平等对待违法者的司法理念一判成名,却令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或者说对该院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产生些许不满。 二审的改判,在众人看来,是迟早的事。因此,对于尚未生效的判决,法官们还是最好保持沉默。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邱景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判决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