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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义精神能不能成为法治资源

http://www.dffy.com 2005-2-24 7:27:01 作者:吴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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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武侠小说的金庸先生在内地一次演讲中感叹:现在中国最缺乏的就是侠义精神,比如看到一个流氓在欺负一个姑娘,能够出手相助的有几人?此言一出,立即受到时评界的质疑和反驳:文明社会,讲的是法治,“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侠义精神说到底是对法律秩序的消解,不利于法治建设。
  “侠义”与“法治”是两套格格不入的价值观,还是恰恰相反,侠义精神其实可以成为法治的本土资源?
  毫无疑问,侠义精神是中国人最古老的道德传统之一。在古代中国,当律法不能为遭受欺凌者主持公道、为弱危无助者施以援手,侠士的行侠仗义,是对自然法的直接援引,有助于传统民间社会在缺少强有力的法律庇护之下,得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是民众获取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
  诚然侠义因为缺乏成文的规范和严谨的界定,难免为藐视侠义的人诟病,认为侠义的随意性容易造成侠义的滥用,最终伤害了法治秩序。然而,作为一项古老的“习惯法”,侠义其实并不是想像中的那样随意无度,所谓“该出手时就出手”,“该”的判断即来自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并受到自法然的约束。在法治框架下,“法”实际上也赋予了侠义的边界。假如担心侠义会被滥用,“法”被滥用的危害更加巨大,所以法治也意味着主权者的立法权限受到限制。
  但人们在强调法治的时候倾向于认为,法治的培养取决于完备的成文法体系的建立,包括侠义在内的道德习惯被排除在法治秩序之外,这种观点容易导致过度的立法自信。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毕竟是一种相对紧缺的资源,侠义精神的存在,可以让人们避免对法的过度依赖,同时侠义也是对国家执法按部就班的低效率的一定矫正。假如将人们内心残存无多的对侠义精神的认同感都剔除殆尽,法治只怕会来得更加缓慢。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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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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