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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木佳少年轮奸少女案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5-3-1 20:59:17 作者:杨建民 王义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正是这位母亲义无反顾的报案,才导致了这帮犯罪团伙的迅速落网,如果不是她,还不知会有多少名少女落入魔掌,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要持续多久,她也是所有被害人中唯一向法庭提出赔偿诉讼的被害人母亲,然而事情的结局却令人感叹。
  第一次赔偿请求是向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5万元的医疗及精神损失,判决下来,此项请求虽然得到了支持,却只判赔了一万多元,就这一万多元,这位母亲至今也没拿到一分,反倒贴进去几千元的律师费。
  一气之下,她又向法庭提出了另一个民事诉讼,她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根据1999年6月我国制定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但是在此案中,女儿被歹徒绑架出学校直到后来被送到学校治疗,时间长达两天,学校的班主任对其女儿的状况全然不知,当女儿在医院住院时,母亲去学校找到班主任问孩子在哪里,这位教师却说:“你去教室找去,不正在教室里吗?”
  她认为女儿受到的伤害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判处学校赔偿7万元的要求。此项诉求,被包头市九原区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刑庭庭长唐宝先认为,这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低级笑话:“前一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各犯罪人及其监护人,第二个诉讼是民事诉讼,被告是学校,前一个诉讼是针对被告的伤害行为,后一个诉讼是针对被告的失职行为。这怎么能叫‘一事’?”
  现在这位母亲已经对这份裁定提起了上诉,结果如何目前还无法得知。但是在其“依法维权”的进程中所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在刺痛她的心,也让更多尚在观望的家长们感到了无奈和无助。她们宁可将悲痛和屈辱藏在心底,远远回避任何媒体对她们的接触。
  尽管她的报案阻止了更多的罪恶,阻止了更多的少女沦为被害人,但是却没有人认识到她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英雄,她没有得到来自官方或民间的任何形式上的支持和鼓励,相反,她至今还在为自己的选择而付出代价!那些因为此案而感觉名声受到了影响的人,因为此案或许受到了批评处分的人,因为此案在“业绩”上打了折扣的人……他们送给这位母亲的只是白眼和嘲讽,而她的那个至今精神上还没有康复的孩子,除了从自己的父母那里,得不到来自其他社会团体的任何特殊关照。这些女孩是否应该得到心理上的疏导和治疗?如果有人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他或许会被认为是个白痴。

  勇敢者与胜利者的不等式
  如果羔羊已经迷失,你如何将其唤回?这也许是我们需要更多思考的问题,无论害人者或者是被害者,他们大都是些孩子,是草原上一群迷失的羔羊,全社会都要思考自己的责任。在表面上看,此案中被害少女的长期保持沉默也许太令人费解,如果第一位少女就勇敢地站出来报案也许就能得到及时的治理,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卷入此案,但是没有,这后面除了保护自己的名声之外,还有许多很难说清楚的原因,而那位唯一向公安报案的妇女宁可选择远在数十公里外的九原区公安局,却信不过近在咫尺的当地派出所,原因何在?用她的话说,就是“给他们报了也没用,包括学校的许多教师都怕这些社会痞子,有的甚至还和他们称兄道弟”。当地有人告诉记者,学校里那个警务室并不是事发之后才设立的,原来也有,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却成了摆设。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名声远比身心受到的摧残更需要保护。少女们到底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却永远是个让当局者迷,让旁观者清的问题。当害人的选择了疯狂,被害的选择了沉默,其他人选择了麻木的时候,制度应该做怎样的应对?社会应该做怎样的预防?在任何时候社会都需要为公平、为正义而出现的勇敢者,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勇敢者也有,却未必是胜利者,就像这位女孩的母亲,这才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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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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