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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木佳少年轮奸少女案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5-3-1 20:59:17 作者:杨建民 王义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当害人者选择了疯狂,被害者选择了沉默,其他人选择了麻木,制度应该做出怎样的应对?

  莎木佳是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管辖的一个小镇,位于包头市东约30公里处。这是一个只用十分钟就可以步行穿过的小镇,街上只有几家很小的店铺,没有旅馆,没有歌厅,没有酒吧,从镇政府到周围的民居,都显示出这是一个远离城市的喧嚣和繁华,生活着一些质朴而又憨实的农民的小地方。
  然而2003年6月,在这样一个极不起眼的小地方却发生了一系列让整个包头市感到震惊的大案子,甚至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生活在该镇的一帮青少年成群结队,以位于该镇的包头市第十一中学的未成年少女为对象,绑架、挟持、轮奸……到案发时为止,他们的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持续了一年之久!这些被侵害的少女大都不超过16岁,最小的只有12岁。但是,直到2003年6月18日有少女因受到摧残而服药自杀导致案发,在此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受到这伙犯罪团伙侵害的十几名女学生竟没有一人报案,不用说学校,就连她们的父母对此也毫无所知!案发后,除3人在逃,2人参与但没实施强奸,2人年龄小不够起诉送交家长管教外,有16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以上23人中年龄最大的一人才19岁,另有一人满18岁,其他全在18岁以下!
  今天,当你再来到第十一中,戒备森严的学校大门和新落成的教学大楼以及整齐的院落已经看不到当年案发时的场景,而大门内一个明显的“警务室”标志牌却不断地向人们释放着有关责任和安全的种种信息,还有距学校不远处的街道上新刷的“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的刑事犯罪活动”白底红字的大字标语,所有这些都表明:这里的人们已经吸取了足够的教训,校园安全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人们绝不会再让这悲剧重演。
  但是,这一案件是怎样酿成的?在刑罚打击之外,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在这一案件中,所有侵害他人的和被他人侵害的,都是些涉世不深正处于豆蔻年华的社会的花朵,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命题就是:为什么有的花朵会变成毒瘤?
  设定这样一个命题无法不让人沉重,为了破解这个命题,记者从北京踏上了西去的列车,然而采访的结果却让这本来已经够沉重的命题又增加了几分迷惘。

  义务教育,谁来落实?
  在莎木佳镇的莎木佳村,村支书王华给我们谈起了这些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情况。贫穷和近乎残缺的家庭几乎是这些沦落街头的青少年犯的共同特征,他们绝大多数没读完初中,在国家规定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他们却整日流浪街头,偷鸡摸狗,打架斗殴。
  年龄最大、被判处死缓的张兴旺早已辍学多年,父亲死后,继父在家里任劳任怨,吃苦耐劳,因为怕落得个“虐待后子”的名声,对张兴旺的任何行为,继父都听之任之。另一犯罪人闰某的父亲弱智,母亲有精神病,他也早早跨出了校门,成了家庭学校社会“三不管”的野孩子。而“三不管”的生存状态正是这些少年犯的共同特征。
  采访中,记者试图和多方接触,探讨这种“三不管”的社会责任,但是所到之处遇到的几乎是清一色的冷眼,好像有关此案的任何报道都会影响到这里的正面形象。
  此时的包头市第十一中学,听说还是由原校长潘峰主持工作,但他的职位已经不再是校长兼书记了,自从出事后,他被免去了校长职务,只剩下了书记一职。记者上午到了包头市第十一中学,与一位教导主任约好了下午见,然而到了下午,学校却大门紧闭,所有的人都不见了。
  莎木佳村的团支部书记杨文胜说,因父母离异、疾病以及贫困导致的学龄期少年失学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哪方都解决不了问题,特别是目前在义务教育体制下却一年比一年高的收费,让这些贫困户和问题家庭难以承受。记者记得在山东某地采访一民工时,那里的村长曾困惑地问我:“现在不是义务教育吗?为什么收费会越来越高呢?”
  杨文胜认为,有些法律制定了,也不知道由谁来实施,不实施又应该由谁来负责,就像义务教育法,“仅仅在我们村,就这么多孩子流浪在大街上,靠谁来管?虽然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有规定,适龄少年辍学的,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这些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送他们就学。但是这些规定太虚,没有可操作性,村委会更无能为力,学校里让村里出头去动员这些孩子上学,话好说,钱咋办?义务教育就得被理解为免费教育,但是事实上,确实有许多孩子因钱的问题而离开了学校,这些孩子平时学习成绩不是太好,家长对其也失去了信心,认为再为其投入也白搭,就瞎子放牛,随它去了,这一波出了事,法办了,措施跟不上,还会有下一波。”
  末了,他说:“义务教育法如果找不出个责任人,不搞个责任制,不落实‘义务’两个字,就很难说有实际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怎样操作?
  我国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在杨文胜看来,制定与不制定似乎没有多大区别,除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外,其他条款不是重复其他法律,就是缺乏可操作性。
  杨文胜说,未成年人保护,谁来保护?执法的主体是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罗列了很多,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等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几乎包括了所有中国现行体制中的全部机关单位,“但是适用到具体的事例上,你就很难根据该法找到一个责任单位,更别说责任人”。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都应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落实到具体的问题少年身上,很难看到这些组织在发挥作用。虽然对未成年人分四章规定了“家庭保护”、“校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内容,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上,就难以操作了,就像本案中的这些辍学在外的青少年,除了在犯罪后的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外,其他的三章就显得苍白无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了学界及立法机关的注意,据了解,其修改工作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团中央正为修改工作进行调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指出,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配合当时联合国出台的《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前者的补充,但也存在同样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第几条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修改过了,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的内容根本无法衔接。

  依法维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记者曾费了不少周折寻找被害人的父母,与办案机关几经尝试无果后,竟在一个想不到的人那里有了收获。唐宝先50出头,是一位刚刚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位置上退下来的法官,但还没有退休。谈起该案,他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这样一个恶贯满盈的团伙竟然没有一个死刑,这样的判决缺少威慑力。”看来,唐宝先是反对废止死刑的。他对一名被害女孩的维权遭遇愤愤不平,记者知道,他说的是那名因被凌辱而服药自杀的女孩。作为唯一一名“豁出去也要为孩子讨个说法”的这个女孩的母亲,今天谈起法律与公平来却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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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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