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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法律滋养

http://www.dffy.com 2005-3-3 7:28:01 作者:丁国强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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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定宇先生的《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是一本法律游记。作者用“环球法旅”这一形式来探究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法学的智慧和光芒在人类生活的闪现是通过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价值选择来完成的,所以,故事总是先于理论,每一个法律故事后面都隐含着权利的冲突与调和方法、途径。法律的传承不仅仅通过书斋和教堂,而且需要民间的创造、想像和表达。直到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得也不单纯只有正规学院训练这一个渠道。法律的世俗性来自公众对规则的认同和依赖,但是,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生活表层的种种波折。法律的意蕴来自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这些本源性的东西凝结着人类寻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尼罗河畔的非洲黑人向上世纪初的探险者宣称:“只有俾格米人才有权利从这里摘香蕉!”因为他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权利的觉醒自原始人类就已经开始,用法律而不是用武力来结束纷争,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说,诉诸法律是人类的本能。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力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当下中国也逐渐迈入权利时代,放弃权利、漠视权利已不再是一种光荣或换取虚名的工具,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法律正当性的前提下锱铢必较、寸步不让是何等的必要,即使付出昂贵的成本,也要坚持。他们清楚,权利的堤坝一旦崩溃,你就无法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恶果。所以,我们应当向那些为“讨个说法”而历经漫漫长路的“西西弗斯”投去敬仰的目光。法律的魅力在于它能够吸引公众的参与。无人问津的法律是死亡的法律。法律本身就隐含着某种社会需要,运用法律来完成对权利的描述与言说,是一种精神呼应。
  每一个生活的亲历者都不能把自己挡在礼俗和法律之外。法律是空气或水,人的智慧如果不能溶解其中,就会成为一种病态。人要在社会站得住脚,首先要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这自然离不开法律的意义支持。传统的中国人有一种绕开法律的聪明,他们认为人情交往是进行权力传递和利益兑现的捷径,宁可负法律不可欠人情。钱穆说:“中国人既看重了做人道理,便不再有人权之争。”中国人的法律争执往往不是在尊重法律规则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之争,而是动辄就演化成为当事人与法律操作者之争,当下困扰司法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几乎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就是怀疑法官因吃私偏袒另一方。这里面除了法院的公信度不高的原因外,当事人有一个深层心态,即把法官当作攻击对象,更能引起上级的注意,从而把“私事”上升为查处司法腐败的“国家大计”。说到底这是一种与法治完全相悖的思路,寄希望于出现一个“包青天”赐予公平正义。这并不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是赚取法律利益的一种投机。
  在法律面前,个人权利的失败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法律不是为某个人的私利而设计的,只要法律至上的原则不动摇,个人权利的恢复和幸福都是可以期待的。
  勇敢地向法律提问的安提戈涅宣称:“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奠定了“恶法非法”的基本逻辑。让人窒息的法律、扭曲人性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鼓励人们用一种理性的、健康的、合乎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对待一切事物。不管富人还是穷人,强者还是弱者,都需要秩序。法律所培养的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分寸和安排生活的技术。人与法律的遭遇绝不是一种邂逅,法律的生成来自某种机缘。法律有一种内发的力量,那句古罗马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就足以显示法律意志的强大。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说:“真正的理智遭遇,并不是、也不可能以某些一般化了的抽象方式发生。”(《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将法律精神抽象为一种口号、一种概念、一种流行语言,是十分危险的。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靠的是实际的运作,只有将法律精神渗透到种种生活细节中,才能丰富和加深我们对正义的认识和把握。寻找法律的印迹,不能在书面的法律史上进行文字循环。

  (图片摄影: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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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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