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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朝圣”之路

http://www.dffy.com 2005-3-18 21:37:16 作者:郭宇宽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所有这些体制中难以消化的积怨,只能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来笼统地解释。很多批评信访制度低效的学者忽略了一个事实:信访制度的低效和上访者的高成本实际上产生了过滤的作用,遇到一般的冤情,当事人只要还能过日子就知难而退,权且忍耐,实在忍不下去的人才会以“豁出去了”的姿态上访。
  这样的信访制度就在我们的制度体系中起到了微妙的作用,一方面不能让积怨受到鼓励而没有阻拦地宣泄,另一方面当积累的积怨压力大到一定程度又要有选择地释放一部分。这就起到减压阀的效果:既释放压力又维持压力。
  从积极的角度去看,持续的上访行为在未来完全可以转化为反对腐败、推进民主的建设性力量。就像于建嵘先生所指出的:“上访是大学校,农民在上访中看尽各级政府官员的脸色,认识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上访是联络站,上访代表们在上访中实现跨村、跨乡、跨县的横向联合;上访是催生婆,农民在上访中得出上访是死胡同的结论,从而转向组织集体抗争。”
  而这里所说的“集体抗争”,是为了在和地方官吏的博弈中增加谈判实力,来制约地方官僚系统,确保中央政策的落实,这种“依法抗争”非但不会瓦解反而会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这和中央“民主反腐”的思路也是吻合的。
  制度出路
  对于信访的未来转型,当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可以被称作“要权论”,认为信访难以推动是因为信访接待部门缺乏权力,所以突破口在于强化信访部门的权力。据我观察,持这种观点者主要是信访部门自身以及一些和信访部门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值得警惕。另一种可以被称作“休克疗法论”,认为当前应该大刀阔斧削弱,甚至干脆取消信访系统,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种论点我同样难以完全赞同。
  如果把对解决上访困境的思考转换成另一种表述:告别“上访”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条件?结论会稍微清晰一些,这里列出的,是一些阶段性的认识。
  首先需要的,是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切实发挥作用的人民代表制度。尽管不少专家学者从新权威主义的立场对中国是否需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关注上访群体的经验却使我坚信这一判断,也许在一个几百万人口的小国家偶尔勉强可以靠精英集权实现“良政”,而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里,缺乏民主就不会有底层人民的权利保障。
  我也把切实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单列出来,是因为我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作为我们国家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制度程序设计本来是最有力于监督政府,传达民意的,可在上访时很少有人会去找各级人大反映问题。依笔者之见,不如将信访的职能划归人大,切实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公开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如果人大代表对选民的权益尸位素餐,选民就可以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重新选拔能够反映他们呼声的人大代表,这样让公民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冤屈和诉求有制度化的反映渠道。而且强化人大系统是在不影响我们制度根基的情况下完善民主的最稳妥的突破口。
  其次需要的,是公众监督下的司法独立。当前包括司法系统内部对于司法独立的呼声都日益高涨,但这种呼声往往被唱跑了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司法独立是独立于强权对于司法的干扰,而不是独立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否则就会产生更大的腐败。
  尤其是当媒体在还原公众知情权上不可替代时,媒体对个案的披露动辄被扣上“新闻审判”的帽子是需要警惕的。媒体的功能并不在于媒体可以代行审判,而是因为媒体有可能撕破黑幕,推动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而在未来,那些被基层政权所伤害的上访者如果真能获得正义,那么几乎每一个案子都将是司法独立的试金石。
  再次需要的,是维护表达权和抗议权等基本公民权利。舆论常常集中在谴责上访者的“过激行为”,这其中,“过激行为”的定义往往被无限放大,比如并没有干扰任何人不过只是打一个横幅也会被称作是“过激行为”,而一些真正的过激行为,其实很大程度上是被逼出来的。
  一个正常的人受到了伤害,难免会有情绪,这种情绪需要表达甚至宣泄。在政治文明比较成熟的国家,议会、总统府甚至重要广场前总会不断有人示威或者抗议,而这并不会干扰一个政治文明国家的政治秩序。反之,如果冤民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当地向公众表达不满情绪,他也用不着转而采取过激行为。那时,“上访”一定会成为在辞海里才能查到的历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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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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