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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虚拟财产第一案:“游戏玩家”挑战“中国首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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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3-25 7:24:15 作者:江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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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太和县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盛大的这一请求,理由是:“经过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赵明提供的游戏安装软件及安装、充值过程截图,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用户的1.6版本至最新的1.75版本的《热血传奇》游戏的客户端安装程序和充值页面中均无对管辖权的约定,被告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供的《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与原告赵明在安装该版本游戏时确认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不同,故应以原告提供的其安装游戏时协议为准,该协议并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原告赵明作为被告的服务客户,其客户端所在地的安徽省太和县即是被告的娱乐服务地,也即是该娱乐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海盛大对太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29日,阜阳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盛大方面的上诉,维持太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终于尘埃落定,案件进入实质阶段。
“极品设备”失而复得 2004年12月24日,案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赵明再度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上海盛大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武器装备系被盗,因为在原告所称的被盗时间,两个角色均正常登陆。我公司当时的一切安全措施及运营均保持正常。因此,我公司已尽到了网络服务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即使其虚拟财产被盗,也可能是原告自愿将武器装备交易给其他玩家或被网络“黑客”用“木马”病毒盗走,因而与我公司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赵明作为被告提供运营服务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玩家之一,在按照游戏的要求履行充值付费的义务后,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进行网络游戏,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环境和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下活动,其活动的过程在游戏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器中均有相应的数据记录,但游戏玩家掌握的数据极少;而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和玩家的活动情况,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游戏运营商比游戏玩家具备更为优越的举证能力。原告赵明在游戏中两个角色的34种武器装备丢失,被告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原告自愿交易给他人,另一种是被他人以”木马“病毒盗走。对第一种可能,被告应当提供完善的服务技术,使游戏玩家之间武器装备的流转过程清晰地记录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器上显示的数据,并不能区分武器装备是被游戏玩家之间自愿交易给他人或被他人盗走,而均显示为‘交易’,因此,被告推测原告的武器装备可能是原告自愿交易给他人,证据不足;对第二种可能,被告虽提供了大量的‘木马’病毒盗号的相关例证,但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武器装备被盗也是被‘木马’病毒所盗,其推测的可能性不能作为法律事实加以认定。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原告所丢失物品的流向已经查明,被告应当可以通过其掌握的注册资料及游戏玩家的IP地址等相关信息,确认该玩家是经自愿交易取得还是盗号所得。但被告并不能提供该丢失的武器装备的确切的流转方式,因此,被告对原告丢失武器装备的分析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赵明所丢失的武器装备,虽属虚拟财产,且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但由于其在获得该装备的过程中,不仅通过游戏过程付出劳动,花费相应的时间,甚至还通过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购买了部分装备,因此,该虚拟财产的价值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网络游戏的服务商,被告在为游戏玩家赵明提供游戏运营服务时,未能对赵明的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致使其虚拟财产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赵明丢失的武器装备具有特定的编号,且每个编号的武器装备是唯一的,因此具有特定物的属性,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价格不能确切地反映其价值,只有被告通过自己拥有的技术操作对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予以恢复,使其分别重归原告赵明所拥有的两个ID角色,才能更准确地体现虚拟财产的价值。故原告赵明要求被告对其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予以恢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005年元月中旬,太和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赵明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分别恢复到原告赵明的两个ID内……” 日前,赵明与上海盛大经协商后签署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说:“上海盛大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恢复赵明游戏账号内的‘装备’;赵明同意上海盛大对所恢复的‘装备’予以冻结4个月,即冻结期间赵明不能对冻结的装备进行转移。”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虚拟财产官司,赵明感慨良多。3月13日,他对记者说:“通过这次经历,我深深感到,虚拟财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事实上,也确实得到了保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法制化进程在加速。” 但是,赵明同时说:“设备恢复后,我准备全部转送给他人,因为,我再也不玩网游了!”
“虚拟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被称之为安徽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本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伴随着此起案件的进一步传播,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话题却引起坊间的不小关注。新华社刚刚播发的一则新闻透露一个信息——有关专家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新华社的报道说,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张学东指出,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玩家的增多,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迫切需要立法进行保护。 张学东介绍,目前将网络游戏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进行货币交易已成为“热门生意”,国内有超过千家虚拟物品网站从事中介,这一新兴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10亿元。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真实性认定还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 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上网练习)、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从法律上讲,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4个特征。”张学东说,“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应与真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张学东介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在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进行了一些尝试。2004年,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决心”。张学东说,“这等于是给步履蹒跚的互联网安全发展进程打一支强心针”。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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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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