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市的交通官员一直腐败到“受贿数千万”才“暴露出来”,这正好说明只要这些官员别腐败得没完没了,就很难“暴露出来”,而腐败分子自己不“暴露出来”,我们是没“招”的。尤其可怕的是,无数纳税人上交国库的税款,就这样让一些官员们在没有任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给弄没了,这真让人欲哭无泪,痛心之至!
有些想推脱责任的什么人肯定会说,法网恢恢呀,疏而不漏呀,你看,毕某这个大腐败分子最终不还是没能逃脱法网吗?但是,你到网上去查一查,看看已经有多少腐败分子不是在没有对这些人张开任何法网的情况下逃到了国门之外,在过着花天酒地般地生活吗?看到这些,那句成语的真实性,说服力到底还有多少?
交通部门的腐败与其他行业的腐败一样,都是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犯罪动因、手段、形式、途径、危害都具有复杂性,单靠从严处理这济猛药不是那么奏效,必须纳入整个反腐败体系综合考量遏制与防范的对策。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一位高级官员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必须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快建立完备的廉政机制和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实践中,北京市成立的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的运行机制可资借鉴。该小组将全程监督奥运工程建设。监督内容包括: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项目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情况。
可以设想,如果包括公路建设在内的国家其他大的项目建设也能做到这样透明、公开,不仅工程质量将有很大提高,而且也会少出现重大的贪污腐败现象。但制度往往在执行的过程中会走偏。因为有些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也会被拉下水的。那么谁又来监督这些监督机构呢?这是留给我们的一个难题。可见,在监督过程中,除了要求有道德自律外,恐怕我们必须要改变一下旧的思路,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使身处其中手握权力的人,由不敢贪、无法贪到最后的不愿贪、不用贪。如果早日能够做到这一点,毕玉玺之类的巨蠹出现的机会将少一点,这无疑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幸事。
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毕玉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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