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方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足球场上的伤害事件

http://www.dffy.com 2005-4-30 20:44:45 作者:姚艳姣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汤维健:从这个案件来看,我觉得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把公平原则扩大适用到所有的球员,让所有的球员包括原告本身,都来分担这样一种客观造成的伤害后果。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无限度的扩张适用,这种扩张适用就背离了立法对公平原则的初衷或者本意。公平原则,只能是在加害方与受害者两者之间的公平处理,公平责任也只能是在发生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能由其他的人,即没有实施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来分担所谓的损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好妄下结论,我们只是提出自己的困惑:足球场上发生了人身伤害,该不该索赔?如果该索赔,又该向谁索赔?
  在此,记者想链接另外一个案件,供大家思考:同样是两年前,南京的几名大学生相约踢一场足球友谊赛。岂料在激烈的对抗中,一名大学生将另一名大学生踢伤,造成骨折。受伤的大学生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提出3万余元的索赔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都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自愿参加该项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因正常比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中的两位主人公,现在都把心思放在学业上了。足球,心中那份曾经热烈的渴望,如今已经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足球是一项很多青少年都乐此不疲的一项体育运动。在足球场上,他们享受着驰骋奔跑的喜悦,陶醉于突破防线的胜利,却往往忽视足球运动中潜在的危险。在这里,我们要提醒青少年朋友们,不管是参加什么体育运动,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姚艳姣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骑摩托车落桥跌入河中死亡 承建单位与交通局连带赔偿 (2008-7-12 9:33:12)
· 桥头坎“惹出”的人命官司 (2008-6-10 21:05:11)
· 城乡之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2008-6-4 18:26:36)
· 实习女生自告奋勇翻窗致残 个人学校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2008-5-30 18:34:32)
· 醉酒猝死引发纠纷 死者家属获赔十万 (2008-5-29 19:18:36)
· 交通肇事方已全额赔偿 医院无需双重赔偿 (2008-5-16 10:28:18)
· 给邻居桃树枝头喷洒除草剂 七旬老人被“毒”进医院 (2008-4-14 16:21:04)
· 路面膨胀骑车摔伤 修路村委会给予补偿 (2008-4-10 7:43:33)


上一篇:340名民办教师之15年维权路 (2005-4-30 20:38:04)
下一篇:腐败能够增进效率吗 (2005-5-6 17:19:4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