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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房地产”与所有权平等

http://www.dffy.com 2005-5-6 17:26:16 作者:俞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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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方面考虑,大约70年后,现在购置的不动产都将到期。70年的房屋折旧率已经相当高,让业主为旧房一次性地缴纳土地续期费用,难免有些苛刻。但如果公民拒绝缴纳土地续期费用,又会面临丧失房屋所有权的结果。可见,“捆绑制”不能很好地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从国家利益出发,且不说没收数亿家庭的房产极易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仅从短时间内要求政府投入大笔维修和管理旧房的费用,也是难以想象的。换言之,“捆绑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我想,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也是《物权法(草案)》的起草人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物权法(草案)》所采用的“捆绑式”立法例,是对现行不动产制度的客观反映。我个人完全理解起草人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但我认为,一方面,在不违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制度创新是完全可能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采取“分离式”的立法例,从而确认土地租金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说,在现行的土地制度框架下,采用土地租金制处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将使国家与私人处于双赢的局面。反之,采用“捆绑制”,迟早将会把国家与私人推入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由于不动产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经济制度,相关立法涉及到法律决策问题。按照国外如《荷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立法中碰到重大问题不能由起草人决定的,应提交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后再行起草。我建议,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问题,以及其他类似的重大问题,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后,再行起草。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教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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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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