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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教师网上被“卖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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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12 6:40:23 作者:老槐 陈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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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认为,“商都信息港”不具有侵犯王小媛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错。对网页上出现的黄帖,应是“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一一核实,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且网站在王小媛提出侵权事实和公安机关通知后对淫秽信息进行了删除,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确定侵权嫌疑人,已尽到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7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小媛的诉讼请求。 王小媛不服判决。此时的她为了打官司,已自学不少法律书籍,她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看到,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可自己发现“卖身信息”后,及时通过记者、律师打电话,要求网站删除信息,但一直到4月1日上午9时,网站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才删除了有害信息,网站有明显的过错。 王小媛认为,一审判决采信单方面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并曲解法律本义,于是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网络商向法庭提交的职工证言,还有栏目管理员的QQ联络记录予以采信,认定网站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对信息进行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王小媛的有害信息,无明显过错。2003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小媛的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成功,网站被判赔偿 拿着法院的终审判决,王小媛真想大哭一场,她不甘心,仍然四处奔波讨说法,因长期未到学校上课,她被学校辞退。随后王小媛病倒了。在此情况下,王小媛并没有放弃上网的习惯,依然不停地查阅资料,搜集证据,通过聊天,向网友发泄着自己的“冤情”,寻找着维权之路…… 2004年初的一天,心情郁闷的王小媛登陆一家大网站,她发了一个帖子“寻找优秀法律人”,一个网名叫“大高个儿”的人回了帖。“大高个儿”是位法律界人士,他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后,建议王小媛到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 王小媛来到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经审阅卷宗认为,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遂提交到郑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办案人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证据采信问题,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证据不足,事实错误,随后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2004年4月21日,省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当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8月18日,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本案的证人是郑州通信公司的职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王小媛的证人分别是记者、律师、警察,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大于被告的证人。以此认定,商都信息港明知在传输有害信息后,未尽立即删除之责,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对王小媛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3月15日,省高法终审判决撤销郑州中院的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郑州通信公司向王小媛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商都信息港”上公开赔礼道歉。 “两年了,为了这件事,我的生活秩序全被打乱了!”3月21日,拿到终审判决的王小媛喜极而泣。王小媛说,2005年春节期间,她打电话给律师,律师安慰她说不要整天想着这件事,世间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但她不相信,她不愿做一只让人不屑一顾的蚂蚁! 拿到判决书,王小媛回到家里,平静了一下心绪,开始打电话。她把结果告诉了同事和朋友。一位朋友感慨道:“由于你秋菊式的、神经质般的坚持,把一件大家都不抱多大希望的事给办成功了……” 沸沸扬扬的网上“卖身”案终于画上句号。
虚拟世界须守法 郑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有关人士称,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他人信息的案子时有发生,但像王小媛这种在BBS上被“卖身”的,在中原是第一案,在全国也不多见。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信息发布者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网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是个敏感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网站负有相应监管责任,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学界和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关注。 通过此案也提醒网民,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并非可以为所欲为,行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息发布人发布侵权有害的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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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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