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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查室自杀事件

http://www.dffy.com 2005-6-20 16:52:42 作者:谢朝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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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熊代寿死亡的直接原因,万源市法院的判决书则认为:熊的死亡,并不是本案被告人蔡大德在值班时睡觉所造成的行为,而是因为蔡不正确履行司法职责,导致了熊代寿的极度失望,使之走上了自缢之路。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
  而被告人蔡大德则认为熊代寿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对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可,判决蔡大德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蔡大德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未超职权履行职责,熊代寿的自杀纯属不可预料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改判。他的律师则辩称“对熊代寿执行治安拘留10天,是经局里批准,程序合法,执行场所是局里授权,未超越职权”。
  二审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6月作出了(2004)达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在这份长达8页的判决书中,除认为熊氏兄弟在乡、村调解后“双方矛盾仍未消除”等细节外,其余案件事实基本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但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却得到了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结论——完全采纳了上诉人蔡大德及辩护人的意见。
  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复述了蔡大德及其辩护关于“对二熊执行治安拘留10天是报请市公安局批准的”,“在大竹镇派出所就地执行治安拘留也是市局授权的”,“蔡大德在值班期间,先是与死者谈话,并于22时去看望过死者,再去值班室睡觉,这中间,蔡未离开工作岗位”,“熊代寿自杀属意外事件”等理由后,作出了“蔡大德无罪”的终审判决。

  抗诉后再审
  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熊代寿的家人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纷纷到熊的坟前悲切地哭问:把你逼死的人居然无罪了,你的死该谁承担责任呀!愤怒中,熊代寿的儿女亲友数十人打出“还我父亲”的横幅要去达州市等地示威游行,万源市公、检、法等部门经多方工作方才平息了事态。当地群众议论纷纷。
  反响强烈的还有万源市检察院及达州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2004年6月达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同年7月初,两级检察院便依法对此案进行抗诉。
  达州市检察院负责本案公诉和抗诉工作的一位检察官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交织在一起的涉嫌犯罪案件,两者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影响。蔡大德最初违背留置盘查规定,错误治安拘留二熊,程序违法,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及罚款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他滥用职权是导致熊代寿自杀的动机,是其自杀的原因,而蔡大德在对其治安拘留后的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看守被拘留者,值班时睡觉,则导致熊代寿自杀动机得以实现,是蔡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
  检察官指出:对于治安拘留的场所,不是谁想“根据自己的情况”随便在哪里设一个拘留所就设一个,也不是谁想把执行拘留的权利授权给谁都行,这方面,公安部1990年1月3日颁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有硬性规定:“治安拘留所必须设在县(自治县)、市级的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必须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万源市公安局大竹镇派出所不具备设置治安拘留所的资格,也从未见到万源市公安局给其下发过什么授权可自行拘留、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对因蔡大德值班时在值班室睡觉而发生了熊代寿自杀事件,如何对蔡大德的行为定性,熊代寿自杀究竟是不是意外事件等问题,达州市院的检察官认为,蔡大德有近20年从警的经历,在对熊代寿治安拘留时,蔡就已意识并预见到他对二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强制措施后在二熊的心中引起的极度恐惧,也已意识到了自己把3个月前的一个民事纠纷翻出来作治安处罚在二熊那里产生的逆反心理极可能造成他们逃跑、自杀或行凶,于是,在决定对其留置盘问时,他便同“民间看守”王老头一起对二熊进行了搜身,以预防二熊身上藏有行凶或自杀的凶器。可惜,蔡大德的预见预防却被一种侥幸心理所冲淡,他在值班看守熊代寿时放弃看守职责而睡大觉,于是,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检察官强调: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第三章第18条明白地规定:“治安拘留所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员逃跑、行凶、自杀、哄闹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检察官指出,大竹镇派出所的留置盘查室虽非治安拘留所,但在关押了治安拘留对象后,就应坚决执法《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的岗位责任制。
  公、检、法办案人员激烈的争论和熊代寿一家的上访惊动了省委、省人大的有关领导,一个个措辞严厉的批示加快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四川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办案人员深入万源市调查取证后,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4月9日,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达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在万源市法院对蔡大德案开庭再审。
  再审中,万源市公安局的责任问题成为了焦点。
  蔡大德的律师提出一个观点:熊代寿之死万源市公安局应承担责任。律师强调,他有大量的书证人证能证明万源市公安局应承担责任。
  律师出示了两份材料:一份是2004年4月20日万源市公安局出具并加盖了公章的证明,在该证明中,万源市公安局表示要为熊代寿之死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采信了这一证明);一份是在万源市公安局提取的2004年5月20日的会议记录。记录内容是2004年5月20日,万源市公安局党委曾召开会议决定对熊代寿之死集体承担责任,理由有三:1、对熊代寿的治安拘留是公安局批准的;2、拘留场所不当的情况市公安局一直都是默认的;3、拘留熊代寿那几天正在修路,耽误了将其送市拘留所。记录表明:这次会议除党委书记吴某未参加外,大多数党委成员都在场。
  针对律师出示的证据,出庭支持公诉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青奇当庭提出质疑:既然万源市公安局是在5月20日召开会议,决定对熊代寿之死集体承担责任,为何万源市公安局能在一个月前的4月20日就为蔡大德的律师开出“根据局党委决定,承担熊代寿之死的有关责任”的证明?
  对此,蔡大德的律师未能作出答复。
  吕青奇指出:案发后,万源市公安局便作出了《确认违法决定书》,对蔡大德留置盘查对象错误、行政执法程序错误、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等问题作了界定,现在又不明不白地钻出了局党委要为蔡承担责任从而否定《确认违法决定书》的证明,这不仅在程序上不合法,而且,4月20日的证明有伪造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法院曾采信这一证据作出蔡大德无罪的判决,再审法院应依法否定这一书证。
  吕青奇指出,5月20日的万源市公安局局党委会议也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地方:一是以局党委会议的形式要求集体分散责任,减轻蔡大德在本案中过错,这种目的动机不符合事实求是的原则;二是公安局开局党委会作出如此重大决定,党委书记都未参加,会议的效力应受质疑;三是即使要组织承担熊代寿之死的责任,也应由上一届(熊代寿2001年死亡时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是贺某,党委成员也有很大变化)承担,上届的事由本届党委召开会议作出这样的决定程序上不合法;四是因修路和下雨不能及时送熊代寿到市拘留所的说法不能成立,因在熊死亡的当天,蔡大德还将另几名刑事拘留人员送到了万源市内。综上所述,万源市公安局党委的这次会议记录有集体违法作假证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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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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