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随着事发3个月后的派出所的介入,复杂化为“治安案件”。留置盘查室内,在派出所长值班看守时的呼呼大睡中,一个深感绝望的农民自缢身亡。派出所长的罪与非罪,公、检、法各有“说法”。
熊代寿自缢
案情的起因十分简单。
四川省万源市临河乡七村三社村民熊代元、熊代寿兄弟二人都是50多岁的老哥们儿了,但因家里一些鸡毛蒜皮之类
的小事,两兄弟及子女亲友们于2001年1月相互间混战了一场。毕竟血浓于水,兄弟二人“打断骨头连着筋”,经村、乡的干部们调解,两家的关系又有了缓和,互相来往了。然而兄弟二人的日渐和睦却未能阻挡当初混战留下的阴影——近3个月后的4月23日,熊氏兄弟所在地的万源市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在市公安局召开“严打”会议后,突然决定要对熊氏兄弟进行“严打”。
这天早上,临河乡政府受蔡大德之托给熊氏兄弟送去“紧急通知”说:你二人快去大竹派出所,他们将于23日下午2点调解你们的纠纷。兄弟二人很纳闷:我们的矛盾都已和解了,派出所还要调解什么纠纷?但想到派出所如此关心自己,兄弟俩还是十分领情地到了乡政府,准备从那里乘车去大竹镇派出所。
不料,熊代元、熊代寿刚到乡政府门口,就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呼啸而至。蔡大德从车上下来后就指着熊代元骂道:“你是老大,又是社长,还打架,在农村搞得乌烟瘴气的!”没等兄弟二人明白过来,蔡大德已用一副手铐将熊氏兄弟铐在一起,推上了警车。在场的临河乡某副乡长低声向蔡大德求情说:这事过这么久了,他兄弟俩也和好了,是不是算了?蔡大德呵斥道:这事你少管!
车到大竹镇派出所后,蔡大德找来街道74岁的居民王老头当看守。与王老头一起对熊氏兄弟搜完身,便用两副手铐将兄弟二人死死铐住,关进两间狭小的留置盘查室。
俗话说,患难见真情,此话一点不假。当天晚上,当蔡大德请来的“民间看守”王老头只抱来一床被子问谁盖时,熊代元马上说:给我弟弟盖!当熊代元央求王老头把铐得太紧的手铐松了松后,他又苦苦求王老头:“把代寿的手铐也松一下吧,他的脸都铐得变色了!”以后的几天里,熊代元的女儿熊长敏给父亲送饭时,每顿也总少不了要给她的二爸熊代寿也送上一份。熊代元见弟弟因怕上厕所找不到派出所的人开门而不敢喝水,便将橘子一瓣一瓣地硬塞给熊代寿吃,把自己的烟全留给熊代寿抽。熊代寿觉得无以报答,便利用上厕所之机,主动找来一痰盂让熊代元解便……
见兄弟俩果然相安无事,蔡大德将二人押到自己的办公室继续“教育”说:“你们两个再不和好,‘严打’就只差两个名额的任务了!”兄弟二人不愿去填这个“名额”,忙说我们愿意和好。
派出所长很“爽快”地直奔“主题”说:“既然你们两兄弟有这个决心,我也就支持你们一下,一人交2000元钱到派出所作为打架的罚款。”熊代元的女儿不服气地问派出所长:“我爸爸又不是当事人,为什么要罚2000元?”蔡大德一拍桌子说:“他是幕后指挥,是主谋,我不但要罚款,还要把他拉到万源市里关起!”虽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被“罚款”,虽然知道蔡大德已到市公安局为他们办了“升级”的治安拘留手续,熊代元还是忍气吞声地让儿女们借来2000元交到了派出所,此后,4月25日以头痛为由,“请假”走出铁窗“治病”去了。而派出所收钱后开的那张白条收据不肯给熊代元,说是“要存在档案中”。
熊代寿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的家庭已贫困得无人敢借钱给他。熊代元出去后帮其贷款也落了空。这些已让熊代寿着急上火,蔡大德对事情的处理更让他深感害怕和绝望。他认为蔡大德收了钱便把有责任的熊代元放了,有失公道。他认为对他“定罪”的拘留也很不公平。
4月27日,蔡大德到留置盘查室叫熊代寿把厕所打扫了,又叫他到派出所办公室说:“要对你治安拘留十天,已给你宣布了的,现在你就把法律文书的字签了。”根据蔡大德的要求,熊代寿把时间签成了2001年4月24日。签完字,蔡大德又对熊说:“你们兄弟之间打来打去,而且还请人打,你是个党员,你的错在哪里,还是写一个检查,认识一下,另外把生活费结清楚,要把你送到万源市公安局去拘留。”说完,蔡大德给熊代寿一支圆珠笔和几张稿笺纸,将其重新关进留置盘查室。
当晚,蔡大德值班。晚上10点钟左右,他去盘查室检查了一下就回值班室睡觉了。4月28日早上,蔡大德起床骑摩托车办完其他事情后,7点40分到留置盘查室叫熊代寿打扫卫生时,才发现熊代寿在留置盘查室的窗子上用一撕成布条的床单自缢死亡。
当天,为交罚款而四处借贷才凑到200元现金的熊代寿之妻赶到大竹派出所时,见到的却是熊代寿留下的一封遗书,开头为“不服!”,落款为“屈死鬼:熊代寿,4月27日”。
蔡大德无罪?
案件发生后,大竹镇派出所的上级单位万源市公安局于7月12日对熊代寿之死作出了定性。在“万公字(2001)第01号“确认违法决定书”中,该局用简练的文字作出了这样的表述:“(1)留置盘问对象错误;(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3)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属违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继续盘问只适用于如下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而本案中的熊氏兄弟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更重要的是,兄弟之间的纠纷没有造成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双方已和解。“派出所在3个月后的介入,却把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复杂化为‘治安案件’。”一位曾参与查办此案的干警这样评价。
2004年2月13日,万源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提起了公诉。4月2日,万源市法院做出了(2004)万源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可了熊代寿在蔡大德值班期间自缢死亡的事实。对蔡大德的行为性质,公诉机关认定为玩忽职守,但法院经审查却认为,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未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值班期间,先是与死者谈话,并于晚上10点去看望过死者,然后才回到值班室睡觉。这中间,一是被告人已经在履行职务,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二是死者是用床单自杀的,这一点是行为人不能正常预见的。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分析说:要弄清本案的性质,一是熊代寿对案件事实存在异议,二是认定定罪(拘留)是不公平的。当熊代寿目睹熊代元交2000元就被释放,而自己却因家境贫寒难以凑足“罚款”时,他在担心被送到公安局去的绝望中,选择了自杀。从而我们的注意力就应放在蔡大德对熊代寿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上:铐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命令交2000元这些行政拘留合法性的审查了。留置盘问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而二熊仅为一般的民事纠纷,被告人蔡大德已将其立为治安案件将此二人作为涉嫌犯罪人员进行留置盘问。这一措施的适用,是不正确的。要求二熊每人交纳现金2000元,蔡大德辩称是预收赔偿款,但一是当事人并无明显伤害结果和较大的财产损失,二是财物损害人员并不是二熊,三是向双方同时收取相同数额的赔偿款,与其辩解不能自圆其说。熊代元交钱后,收据上没有确认收费性质,既然无法确认收费性质就是乱收费行为,就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当熊代元交清2000元之后,提出因病需请假治疗的请求,在市公安局已经批准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蔡大德未经批准就擅自决定准假,同时,不规定请假期限。这是超越职权,随心所欲作出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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