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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生受辱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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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22 17:01:54 作者:兰汀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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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生变成了精神病患者 1999年11月的一天,正在做饭的郑惠猛然听见儿子的屋里哗啦一声,进屋一看,儿子宇航将桌子上的玻璃板砸了个粉碎。郑惠发现宇航情绪不对劲,但怎么问也没问出原因。于是郑惠给班主任老师打电话,老师说没发生什么事。 当时,宇航是天津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 接下来的日子,郑惠连续发现宇航带去的午饭都原封不动带了回来,之后又踢坏了自己的自行车,课堂笔记没有了,功课也不复习,夜里时常从噩梦中哭醒。郑惠感觉出了问题,悄悄地跟着儿子来到学校,看到课堂上宇航趴在课桌上根本不听讲,期末考试成绩急剧下降,各科成绩都不及格。郑惠着急了,去找班主任询问情况,班主任说这事由她来处理。 2000年5月9日,宇航整整一天没去上课。第二天,班主任老师把郑惠叫到学校,才把半年前的一桩发生在宇航身上的事件告诉郑惠。 1999年11月,宇航吃完午饭在教室里看电视,几个同学围住他起哄,既而将他蒙头乱打,然后扒下他的裤子,用学生尺量他的生殖器。女生被吓得一片惊叫,跑出教室。不久,那些同学又把宇航骗到厕所,上述一幕再次重演,引来众多学生围观。 郑惠如雷轰顶,她回想起儿子这半年来的反常情绪和举动,眼前一片漆黑。她质问班主任为什么不早告诉家长?班主任说这些情况也是在对学生家访时才知道的。 郑惠要求学校处理这件事,学校很不耐烦,称已经处分了肇事学生。肇事学生的家长则推诿责任,称是宇航自己脱的裤子。郑惠找到教育局反映情况,教育局答应调查,但无果而终。 郑惠了解到,从那件事之后,同学们更加欺负宇航,藏他的书包、水瓶,取笑他、打他……半年来,宇航已经不与同学交往,也拒绝参加学校活动。 5月9日旷课的那天,宇航实际是去了法院,他想把那些侮辱他的同学全部告上法庭。 5月20日,郑惠带儿子来到了市第一中心医院心理卫生科,经检查,宇航的敌对、偏执度比正常值高出数倍,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郑惠把宇航的检查和诊断结果告诉了学校,学 校不相信医院诊断,说没看出宇航有什么不正常。但5月22日,学校对肇事学生给予了记过处分。 专家建议,给宇航转学,换个环境会对宇航好一点。郑惠向学校提出了转学,学校先是同意,但郑惠联系好新的学校后,原学校又改变了主意。郑惠无奈之下,找到了主管教育的副区长,副区长同意处理此事,让宇航先到新学校报到。 在新的学校,宇航学习转入正常。郑惠刚刚松了一口气,不料半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原班主任来到宇航家,说原学校不同意宇航转学,让他明天回原学校上课。宇航听罢跌坐在地上,两眼发直,放声大哭。 新学校了解了宇航的情况后,委婉地将宇航退回了母校,宇航听到这一消息,再次受到打击,把家里的玻璃全砸了。 宇航的病开始加重,犯病的时候,完全没有自控能力,用头撞床,打母亲,雨天在泥泞里滚,大白天在马路上爬。郑惠哭着说:“宇航在马路上爬,我怎么都弄不了他。围了好多人看,都以为我是在体罚孩子。” 宇航不得不住进医院。
法院判决存在争议 儿子落到这一地步,2000年10月,郑惠把学校和肇事学生诉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宇航受辱致病事件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31日,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宇航的发病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宇航“属于儿童期神经症”,学校受辱事件乃发病诱因。 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一鉴定,于7月6日作出判决,肇事学生违反学生道德规范,其行为对宇航构成了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尚处限制行为能力阶段的在校学生监护失误,也应承担责任。肇事学生与学校以7:3分责,赔偿宇航医药费、借读费、护理费以及一次性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824元。因宇航尚在住院治疗,2001年6月30日之后所产生的费用另案解决。 判决后,除了一名被告,五名被告和原告都不服,并均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郑惠要求对宇航进行伤残鉴定,法院认为宇航尚未治愈,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其他上诉人也无法提供免责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1年9月28日,郑惠再次向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宇航2001年6月30日之后产生的治疗等费用向学校和肇事学生提出偿付,并提出,若一次性解决今后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 2002年3月2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和五个肇事学生仍以3:7分责,承担宇航2001年6月30日至2002年3月1日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29000多元。另外,考虑原、被告均是未成年人,为了有利于双方的健康成长和原告安心治疗,被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今后医疗等相关费用12万元。 这一判决再次掀起新一轮原被告的不满。 被告认为,根据鉴定结论,侮辱事件只是发病诱因,宇航的病症还应该考虑其家属和自身因素。另一方面,宇航所患儿童期神经症是一种较轻的精神疾病,在数日或十数日即可消退,偶有延迟,也可在三个月内病愈。因此,12万元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只因为孩子在一起开玩笑一个诱因,就担负这么高的赔偿,他们难以接受。 而对于原告宇航,12万元则是另一种情形。宇航每天必须用大剂量的药物才能稳定病情,一天医药费就接近200元,12万元仅够宇航不到两年的医药费。郑惠说,从判决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12万元早已花完,还欠医院医药费4万多元。为了节省开支,不得不将一味进口药改成国产药,但是国产药对心脏损伤很大,现在宇航已经出现心包积液、白细胞降低等病状。为了给孩子治病和生活,每月600多元退休金的郑惠已经连房子也抵了出去。 郑惠说,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应该以给宇航造成损害的大小为依据,宇航还在治疗当中,法院应该判决被告按照宇航实际的损失来赔偿,以12万元结案,没有法律依据。
申诉受挫 郑惠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法院改判按宇航治病的实际发生损失赔偿,提高六被告对宇航的精神损失赔偿,对宇航重新作司法鉴定,增加宇航的护理费。 郑惠说,司法鉴定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正是它,埋下了原被告都不服判决的种子。这个鉴定有问题。 经过不断的奔波、寻找,郑惠发现了法医鉴定的许多疑点。首先鉴定结论与实际病情自相矛盾。按照鉴定专家李永志的解释,宇航所患“儿童情绪障碍”属于急性精神创伤,“这种急性应激反应在数日或十数日即可消退。偶有延迟,多在三个月内可病愈”。可是宇航从发病到鉴定已经超过三个月,鉴定后已经三年了,病都没有痊愈。这个鉴定结论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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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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