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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常识的尊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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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9 22:01:05 作者:张建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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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要判定一个人有罪,实行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随着社会日趋复杂,人们的价值观念也趋于多元化,他们对问题的认识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难于达成一致,因此,在实行陪审制度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这一原则已经有所松动,有的只要求十人以上达成一致就可以作出有罪裁决。但在英国的历史上,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曾经有着相当完美的运作,以至丘吉尔由衷地赞叹:“陪审员提出判决时,必须全体一致,……此规则之实施,竟不致使刑事裁判搁浅,则颇为可异之事,只可以强烈之民族遗传性解释之。” 我国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有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活动,但并没有尊崇常识的美意。天下事物,形似而神异者,不可胜数,何足怪哉。
(作者系清华大学副教授)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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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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