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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之中国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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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11 21:02:54 作者:龙平川 吴建丽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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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环保总局、南通市环保局和美国环保协会等多方共同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成为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第一个吃螃蟹者。 2001年9月,在南通市环保局的牵线搭桥下,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卖方将有偿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内使用,开创了以“排污权”形式交易的先河。这次交易中,二氧化硫排污权以年度为单位每年300吨进行转让,交易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合同》还规定,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放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甚至可以有条件出让给第三方使用。
太仓:跨区域交易 2003年的夏天,一股罕见的热浪席卷我国南方地区,空调等降温设施的大量使用,使得城市的电力供应紧张,江苏、上海等省市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不得不一度拉闸限电。事实上,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电力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建厂中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搞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 根据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因扩建造成的二氧化硫排放许可指标的缺口在南京的下关发电厂那里找到了解决办法。 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而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牵线,两家企业经过几轮协商,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按照协议,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双方还商定到2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 通过排污权交易,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获得了额外的17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这也就意味着太仓地区每年增加了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那么,这对当地的环境有没有影响呢?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交了钱,企业就可以满足它想要的排放量呢? 江苏省环保厅 副厅长姚晓晴认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的目标不能突破,无论是在区域内的二氧化硫环境排污权有偿交易也好,还是在跨行政区域的二氧化硫的排污权有偿交易也好,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就是江苏全省的二氧化硫总量的数额不能突破,同时还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尽量削减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这是第一条件。第二个条件就是转让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的企业,必须是通过新上脱硫设施或者减产,或者采用清洁燃料的方式,剩余出它原有的二氧化硫排放的指标,这样企业才能够把自己的指标转让给新建的电厂。第三就是当地的地面空气质量一定不能受到任何影响,能让当地的老百姓仍然生活在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之中。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地区,就不适宜进行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和南京下关发电厂的排污权交易是我国首例跨越行政区域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也是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合作进行的7省市交易试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成功实例。从国家的大政方针来看,这项交易为落实《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提供了可供参照并可广泛推广的范例。与此同时,这个实例也是在排污权交易中“指标分配、颁发许可证、排污交易、交易监督监测”这四大核心步骤的首次完整实现。
市场利益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依据来源于“科斯定理”,即: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配置状态如何,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斯定理”是“市场经济神话”的核心之一,记者在概览 7省市“排污权交易”试验中注意到,“排污权交易”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真正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在已经成功开展的几例二氧化硫(SO2)排污权交易中,不得不依赖于当地环保部门的操纵和运作,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公正的、自由的交易;在交易形式上,仅限于协议交易,其交易价格低于治理价格,这对于出让方并不公平…… “排污权交易”还有它的致命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SO2排放权交易作出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一个未知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虽然规定了企业不得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罚款金额很少,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 国家“十五”计划对各地的排污量进行了总量分配,在此基础上,各地环保部门对排污量进行再分配,环保权力和企业权利由此是否产生冲突?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是否会产生另外的“交易”行为?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据国际环保协会中国项目办公室总顾问林红向记者介绍,总量控制依据的是三年检测数据或手工检测数据,这只是技术上的指标。虽然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估体系,但是并不能百分之百杜绝环保权力的腐败。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有长长的路要走。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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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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