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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遭遇遗体捐献之困

http://www.dffy.com 2005-8-25 20:19:53 作者:李欣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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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但协议捐献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
  “遗体捐献首先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强制执行,只能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和提高人们的文化生活水平来逐步实现。”于老说,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遗体捐献与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不少志愿捐献者最后退却,因为他们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此外,捐献的遗体是否有人格权,家属对捐献者遗体的去向、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等是否有知情权等,均涉及到伦理及法律问题。
  提及俱乐部的现状,让于老感慨的是:“理解的人很多,但是支持和资助这项事业的人却很少。”
  在成立俱乐部之初,于老前后反复跑了四五家相关单位,看沈阳市有没有负责捐献遗体的机构。不料,责难重重。“你是干啥的?谁让你们干的?你们有挂靠单位吗?”
  在捐遗事业上,于老有很多辛酸的故事。“以前我们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就在家中轮流办公,虽然志愿者对此都很认同,但怕子女们忌讳。为了避免尴尬,只好将‘会议室’搬到了公园里。”
  眼下,这些老年人最忧虑的是如何把他们的事业延续下去。于老窘迫地说:“为了省钱,我们在俱乐部里甚至没有吃过一顿像样的饭,出去宣传时连面条都舍不得吃。俱乐部里的志愿者平均年龄接近70岁,今后我们不能动了,谁来接替我们啊?”
  俱乐部负责人杨东文颇为感慨,民间公益组织遇到困境的原因是,国家没有鼓励性的、完善的法律和长期的资金保障。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以“非营利”为名谋私利之徒钻空子,甚至出现一些丑闻,使得一般公众对此类组织和活动缺乏信任,不敢贸然捐赠。“好的文化和社会心理要依靠民间组织通过有规律的行动帮助人们完成。文化基础的形成更不是一蹴而就,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他说。
  有过遗体捐献念头的人,大多有这样的顾虑:“医学院会怎么对待尸体,解剖后在哪里火化?到底有没有祭奠的地方。”据了解,上海是全国进行遗体捐献工作起步最早、实施最好的地区。上海等地已经为捐献者设立纪念林。在南京,一名年轻护士于璐因车祸早逝,其父母捐献女儿的角膜和肝脏,救治了3个陌生的病人,市民自发为于璐雕造了一尊铜像,伫立于南京雨花台的功德园中。
  在国外,日本每年对捐献者都有公祭活动,医学院学生使用遗体前,都要鞠躬,态度毕恭毕敬。
  目前,遗体捐献俱乐部的成立得到了沈阳一些医学院的积极响应,在俱乐部的建议下,这些接收单位分别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遗体解剖更加文明化。有几个遗体接收单位在解剖室设置了灵堂,方便家属悼念捐献遗体的亲人。接收单位还许诺,遗体解剖后保证将各个器官重新放在一起,然后火化,最后将骨灰交给其亲属。
  最后,老人们还透露了一些更为大胆的计划:“有几个抚顺和辽阳的老人要捐遗体,我们准备骑自行车去看看,只要能发挥我们的余热,把老命搭上都值得!为了我们喜爱的事业,就算没有任何场所和资助我们也要坚持下去,不行就搬回家里去搞。”看着夕阳中他们的萧萧白发,不由令人肃然起敬。

  ■文/李欣
  ■图/田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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