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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治热点(2004年4月5日-4月11日)第三十七期

http://www.dffy.com 2004-4-11 22:38:50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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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法治热点,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章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439702.html
  司法部日前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律师在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时应遵守的规则。今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一般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律师要向监狱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的信函。律师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做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监狱要在两天内安排会见。

  全国法院加大廉政建设力度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439142.html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541061.htm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公布全国法院系统33个违法违纪举报电话,涵盖高法和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院及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此次集中公布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法院系统反腐倡廉的决心。2003年全国法院共对52名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全国法院将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解决法院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将统一管理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578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4月7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福清手术室内持枪伤害案告破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429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福清“3·24”持枪伤害案,经过福州、福清两地警方联手奋战十三个昼夜,于4月6日凌晨宣布告破,6名嫌疑人全部落网。警方对6名嫌疑人进行预审,6人对“3·24”持枪伤害事实供认不讳。2004年3月24日凌晨48分,福清医院外科大楼四楼手术室发生一起持枪伤害案件,一名受害者腹部、左大腿、左小腿被几名不明身份的歹徒击穿。

  女护士郭钗勇斗歹徒壮烈牺牲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775
  河北辛集市年仅27岁的女护士郭钗为保护该市蒙太梭幼儿园的63个孩子,2月27日上午只身与手持利斧的歹徒搏斗,身中数十斧仍不退缩,最后壮烈牺牲。跟在她身边的年仅4岁的儿子也未能幸免,惨死于歹徒的斧下。日前,河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郭钗勇斗歹徒而牺牲的事迹上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犯罪嫌疑人名叫马闯,34岁,是该市辛集镇陈马庄村农民,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2日,马闯被辛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696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439078.html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律师界反映强烈的“律师伪证罪“将有望取消。她说,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已经被人大常委会列入本届人大的修法规划,新刑法中广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的条款将有望取消。法学界对律师伪证罪的主要质疑在:一是将律师单独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不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有违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二是规定过于笼统,容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没有发挥律师惩戒机构的作用,不符合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354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4月6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香港社会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1999年就基本法第24条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也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进行解释之后的第二次解释。这次解释主要有四项内容:(1)关于附件中规定的“2007年以后”的合议;(2)附件中“如需”修改的合议;(3)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的启动程序;(4)如果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无需修改时原有规定的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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