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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法治热点(2004年11月8日-14日)第六十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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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14 15:55:58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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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治热点,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11月11日,公安部A级通缉犯马汉庆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马汉庆,男,现年40岁,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经初步审讯,马汉庆交待了自己的犯罪情况,他于1996年1月10日在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中,杀死3人,抢劫人民币65万元。在潜逃期间,于1998年11月1日、2002年6月10日、2004年10月29日,在乌鲁木齐繁华闹市区公然持枪射杀无辜群众,抢劫人民币17万元,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今年10月29日,又在乌鲁木齐天山区延安路闽疆宾馆附近持枪重伤1人,抢劫人民币10万元。11月10日上午,有群众向三亚市公安局举报,发现一男子与通缉犯马汉庆相似,公安机关随即组织抓捕。公安机关已将20万元人民币兑现奖励给举报人,并将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887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最高法院出台民事执行强制措施司法解释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1/14/content_2216107.htm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体缺陷的被执行人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等八种财产不得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也为两年。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期限二分之一的时间范围内申请继续执行。司法解释还对执行的方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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