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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获得通过[每周法治热点(05.8.26-9.1)第111期]

http://www.dffy.com 2005-9-1 15:28:5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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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法治热点,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人民大学部分法学家集体“出走”北师大
  8月18日,北京师范大学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酒会,我国首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就此宣布成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担任院长。而赵秉志教授此前的身份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此次与赵秉志一起从人大法学院“出走”加盟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还有卢建平、阴建峰、刘志伟等4名业务骨干,有媒体将这次大规模的人才流动形容为“集体跳槽”。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获得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8月28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28日上午还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公证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三司法考生状告司法部一审败诉  
  吉林省白山市的武某、曹某、孙某,因不服司法部对其作出的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将司法部告上法庭。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武某等三人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因不服试卷被确认为雷同而提起诉讼。司法部在辩称中认为,在评卷过程中,经过计算机评卷系统和人工对比,孙某、曹某、武某的两张试卷均有雷同情形,符合司法部确定的雷同考生标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武某等三人与他人试卷两卷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确认三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3人冲击法院被逮捕
  8月30日,冲击北京怀柔区法院的刘文艳、徐小辉、隋维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怀柔警方公开逮捕。今年3月1日,北京凯隆达客运公司因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运营义务被判决向原告赔偿损失100多万元,6月13日下午是执行的最后期限。当天中午,公司经理刘文艳纠集人员到怀柔法院寻衅滋事,四处砸门,见到穿制服的人就上前撕扯,并追打工作人员一直上了法院的二楼。在冲突中,怀柔法院14名法官和法警受轻微伤,大批办公器材被损坏。冲击法院的背后,实际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如果司法没有权威,社会正义就没有真正的保障。

  公安部称中国同样面临恐怖威胁
  公安部反恐局副局长赵永琛8月29日说,恐怖主义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不断发生,危害后果非常严重。莫斯科文化宫劫持人质事件、西班牙“3.11”马德里爆炸事件、伦敦“7.7”爆炸案等都是典型的例子。中国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和长期的潜在威胁,主要来自境内外的“东突”恐怖势力和国际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进行的各种恐怖活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许多恐怖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加重了刑罚处罚的幅度。中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恐不能持双重标准。从公安部透露的信息看,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我们同样要高度警惕。

  的哥撞死劫匪案终审维持原判  
  8月30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去年8月以来长沙市民最热切关注和争论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二审合议庭对宣判理由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认为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此案宣判后,网络上仍然有相当的舆论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体现对正当防卫的保护,法治的理性与舆论的激情有时存在很大的差距。

  取消对贪污腐败案件判死刑属于不实报道  
  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是,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既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该从宽的不从宽。从发言人的观点可以看出,学术研究不能代替刑事司法,舆论导向更不能代替司法审判,而当前舆论误解司法的现象还不时发生。

  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  
  8月31日下午,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根据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同时,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佘祥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0日,佘妻张在玉失踪,其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随后,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回到京山。4月13日,佘祥林“杀妻”错案重审,佘祥林洗清“杀妻”罪名。5月11日,佘祥林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佘祥林案的发生,应当说是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刑讯逼供的弊端从此被民众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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