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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也要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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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20:28:09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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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披露,某些地方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向当事人收取从几百元到五千元不等的计划生育保证金。笔者认为,新闻媒介的这种批评言之有理。因为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是在当事人还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就进行有“罪”推定,让他们先交保证金。至于这种保证金要保证到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是如何管理这笔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时是否包括利息?这些都不禁让人发出疑问。 除此而外,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方贯彻时也出现了其他与法相悖的情况。如有的实行计划生育“包、保、带”,一人违反计划生育,其父母、兄弟姐妹都要被罚款,让人联想到“株连”政策;有的组织“小分队”对超生户不仅没收财产、甚至拆掉其房子,而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先由计划生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的地方还要求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受理,不仅干预了独立审判,而且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第49条就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建国以来的实践也一再证明,不实行计划生育就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问题是:实行计划生育,要不要依法办事? “一切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办事”,这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计划生育部门当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虽没有一部统一的计划生育法规,但计划生育并非无法可依,《宪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以及各省级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等都是规范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既然有法可依,也就要有法必依。尽管目前计划生育工作还有不小的难度,尤其在农村地区。但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按《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计划生育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计划生育部门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则很可能败诉,最终不利于计划生育。因此,贯彻国策,当依国法! 在写完此文时,笔者听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计划生育法》,这真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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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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