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的苏萍就是被收治在这里 →
涂同(化名)到法院为妻子讨公道 →
类似这样的新闻报道还有很多,收容遣送中频繁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不让人思考:收容遣送制度,到底怎么了?
是面包还是手铐?
收容遣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六十年代,那时三年“自然灾害”刚刚结束,一部分农民开始进城谋生。为了限制农民进城,1961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与此同时也提出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这实际上既是收容遣送的发端,也是收容审查的发端,二者是“同根同源”。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直至后来形成所谓的“民工潮”。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是关于收容遣送的最主要的一部行政法规,而且目前仍在使用。这个办法规定,收容遣送工作主要任务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且也正是从这时起,收容遣送制度才全面启动。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其后的几年,民政部、公安部等部委经常联合发文,进一步强化收容遣送工作,使收容遣送制度逐渐从当初维护城市形象、维护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甚至是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措施。以北京市为例,1999年收容遣送人数达到149,359人。而2000年上半年,收容遣送人数达18万人,超过了1999年全年收容遣送人数的总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被收容遣送?收容遣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就很耐人寻味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上,收容遣送是纳入“民政部简介──社会福利事业”的网页之中的(http://www.mca.gov.cn/about/yewu6.html)。它对收容遣送的说法是这样的:“收容遣送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对城市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可是,从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看,福利性、救济性对收容遣送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
从收容遣送的性质上讲,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遣送由民政、公安这两个行政部门共同负责,虽然他们各有分工,但民政部门事实上承担主要管理职责。根据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也要报民政部备案。而众所周知,民政部门并不是执法机关,限制待遣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其职能是相悖的。收容即将被收容者扣留于一定的场所,被收容者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而遣送则是将被收容者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这种遣送是具有强制力的。在收容遣送的条例中,都规定被收容者要“服从收容、遣送”、“服从管理”,都带有命令的色彩。从2001年6月12日,公安部在批复江西省公安厅《关于收容遣送站关押期是否折抵劳教期的请示》中也可以看出收容遣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将收容遣送变相作为办案审查羁押措施的,以收容遣送名义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所以,收容遣送实际限制了人的自由与权利,很难让人与“福利”、“救济”联系在一起。
从收容遣送的对象上讲,被收容的不是犯罪分子。根据收容遣送的法规,收容对象是流浪乞讨人员和“三证”不全的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的帮助。而“三证”不全的外来人员,经常是一些打工无着的人员。不管是流浪乞讨人员还是“三证”不全的外来人员,他们都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又有何必要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呢?而且被收容人员却可能被羁押几个月的时间,其强制措施的严重程度远远超了刑事拘留。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则更不应收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却让他们享受“福利待遇”,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该拘留的则应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应当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是收容遣送所能解决的。所以,不应把收容遣送作为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工具。
人的问题还是机制的问题
在一个好的机制下,坏人想干坏事也比较难。反之,在一个不好的机制下,好人也可能经常要干坏事。当一个公民合法的生存状态有可能受到收容遣送的威胁时,这就不能不让人想到收容遣送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度性的,而不仅仅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
收容对象上的不确定性,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三无人员”。其实,并不是只有农民进城打工,才可能被当做“三无人员”。就是城里人,如果你要是到另外一个城市找工作,或者是出差、探亲、访友、出游,如果你衣衫不整,或者“看起来象个农民”,那么你也可能被收容遣送,这样的报道不是没有。而且收容遣送的执法主体混乱,警察、民政人员、联防队员都可以抓人,他们识别“三无”人员的方法主要的仍然是“以貌取人”,这种标准的随意性就使收容遣送出现种种问题实属在所难免了。
而且,收容部门有无权力随意查验证件?每一个公民出门时是不是一定要“三证”齐全呢?身份证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居民身份证为什么还不行?农民外出不一定非得等找到工作再出门,为什么一定要务工证、暂住证呢?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它都不能行使,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有权利行使,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更何况有的联防队员,甚至将打工者的暂住证撕掉,人们不禁要问,谁赋予他们的这些权力?
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2条的规定,收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三种情形。而昆明、重庆、汕头、北京等市还增加了一个弹性条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收容的。《昆明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规定“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也属于收容遣送的对象,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矛盾。这些人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对象,应当被安置到农村的敬老院、城市的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农场,何必要收容遣送、多此一举?一些大城市的人行道、天桥上经常可以看到乞讨人员,可为什么有关人员却视而不见,而一些本不该收容的人员却被收容,其原因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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