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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

http://www.dffy.com 2003-11-21 12:41:53 作者:赵南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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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也许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使我想起了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律师与科学家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说话要有证据。“有人也许要说”这样的虚拟语态,不宜作为立论的开端。事实上,支持克隆人的观点,认为克隆人与双胞胎、试管婴儿一样,不仅是人,而且与普通人没有区别,无需专门为克隆人立法。倒是反克隆人的观点,倾向于把克隆人特殊化,甚至妖魔化。“电影中的可怕世界”就是这种妖魔化的描述。我希望法律界人士不要从以反科学为目的的“科幻”电影中认识科学,而应该读一点正经的科普著作。关于这方面(生殖科技),我可以推荐一本好书:[美]李·希尔佛 著,李千毅 庄安祺 译,《复制之谜——性、遗传和基因再造》,双螺旋丛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8】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从这一段可以看出反科学“科幻恐怖片”《第六日》的危害。克隆人并不“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正如同卵双胞胎并不“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一样。同卵双胞胎年龄相同,而克隆人与“被克隆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年龄差异,远不像双胞胎那样容易混淆。】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个非常怪异的逻辑,即除了“道德和社会的教育”,一切不直接“决定人类命运”的科学研究统统没有“意义”,医学的研究也没有意义。不知张律师所说的“人类价值上的进步”指的是什么。不过据我所知,每一个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毫无例外的要说明该研究的“意义”,但是没有哪个研究者敢说自己的研究项目可以“决定人类命运”。况且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决定人类命运”的应该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按照这个逻辑,试管婴儿的研究也是“犯罪”,试管婴儿已经是成熟技术,但成功率也只有30-40%,失败的那些是否算“犯罪”,请张律师查一查现行法律。】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请张律师不要把“科幻”当成现实,不知张律师在法庭举证时是否会把神话故事当成证据拿出来。】
  克隆人研究违法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这是对《计划生育法》的歪曲。我国也存在很多不育症的患者,《计划生育法》并不禁止辅助生殖技术,例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在我国都是合法的。如果张律师认为克隆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还请费心举出是违反了该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任何技术在开始时都会有各种缺陷,随着研究的发展逐步改进,最终可以达到实用水平。所谓“危害性”,不能靠“可以想象”就宣称“必定会出现”,想象终归是想象,不能构成证据。不知张律师在法庭上是否也用“想象”和“恐怕”来代替举证。】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科学家不靠“想象”过日子,不会把“未知”当成“明知”,一切可能性都必须经过实验才能得出真实的概率或“必然性”,这只有在很多克隆人问世之后才可能知道。况且中国法律不禁止堕胎,不把“伤害”人的胚胎看作“杀人”。】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张律师的逻辑,每一个医生都难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医生的目的不是导致死亡,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手术就有一定概率的失败甚至死亡的风险。这个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在手术之前需要本人或家属签字,表示“明知”并承担这一风险,这样在风险变为现实时,只要医生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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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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