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看来张律师真的不知道“克隆人”是什么】。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谁规定的“体细胞提供者”“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如果是一个年龄很小而且没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提供了体细胞,只可能是他的父母做出这样的决策,那么这个克隆人就是提供者的年龄不同的孪生兄弟,他们共同的父母是他们当然的监护人。】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没有哪个“研究者”会愿意如此自找麻烦,所谓“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纯属杞人忧天。况且如果真的会发生这种现象,那么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更容易发生。至少在人工授精时,孩子几乎都找不到他的遗传学的父亲,但是他们并不缺少监护人。】
克隆人有很多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想象力丰富是文学家的优点,但不是律师的优点。代孕母亲的问题并非克隆人所特有,试管婴儿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只不过现实与张律师的想象相反,美国实际发生过的案例,都是争夺抚养权、监护权,而不是推诿监护义务。理由非常简单,代孕母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同样引发母性的生理机制,母爱本能难以割舍所生的孩子,而委托方肯定是极其想要孩子,否则不会舍得花大价钱(在美国是几万美元)委托代孕母亲。所以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是最不可能成为“孤儿”的。】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想象不能代替事实。事实上克隆人比普通人享有更多的看护、教育和亲情。原因也很简单,由于“物以稀为贵”,目前克隆人的价格是20万美元,能出这个价钱的肯定家境富裕,肯出这个价钱的必定是望子心切。有这两个条件,还怕克隆人不会养尊处优吗?】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研究者”不是傻子,“利用这些生命”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委托价格,而这就同时保证了克隆人受到良好待遇。至于“犯罪目的”,由于克隆人与普通人并无不同,如果需要孩子用于犯罪,克隆人是个最不合适的选择,普通人比克隆人便宜得多,犯罪也不能不讲成本。此外,须知世界上没有不能用于“犯罪目的”的东西,9.11事件所用的犯罪工具是手术刀和民航机,这两样东西都不是为犯罪设计的。】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这又是一个“想象”出来的悲剧。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克隆人与普通人并无不同,如果真有“无法融入社会”的现象发生,那只可能是由于“反克隆人运动”对克隆人的妖魔化所造成的。】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克隆人是否有“健康问题”,那得婚前医学检查说了算。至于“血亲不好确定”,更是无稽之谈,克隆人的血亲就是体细胞提供者的血亲,有什么“不好确定”的?张律师不能把自己的无知当成天下人的无知。】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又一个概念错误。克隆人和“异种人”毫不相干,奉劝张律师少看些“科幻”片,多看些正经科普书。至于“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我倒要请教张律师,什么东西不可能“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就是我们天天喝的水,也曾多次“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我也参加过国防科技研究,但我至今不悔,不但不悔,我仍然认为我的工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并且认为两弹元勋是我们科技工作者的光荣和榜样。】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恰恰相反。克隆技术的一个分支——克隆器官技术会使“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销声匿迹。如果每个需要的人都可以用自己的体细胞克隆出可供移植而且没有排异的器官,又何需购买他人的器官呢?这项技术也防止了以获取器官为目的的克隆人不当应用。百利而无一害,善莫大焉。】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查看赵南元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克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