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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

http://www.dffy.com 2003-11-21 12:41:53 作者:赵南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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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卫生部原部长所作的表态是国际反科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反映了一种不清醒和错误的反科学立场。作为科学工作者“应有的理性”,只能是不唯上、不唯权、在错误风潮面前决不随波逐流;摆事实、讲道理、靠证据和逻辑驳倒各种谬论。如果卫生部的现任领导仍然坚持错误观点,不妨请他们和我在大众传媒(报纸、广播、电视、网站)上进行公开辩论,我估计他们自知理亏,没有胆量接受这个挑战。笼统地说“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没有任何意义,人类(以及任何动物)的生存,无不“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即使是佛教徒和素食主义者也不例外,须知无论我们从生命的何种定义出发,都不能认为植物是没有生命的。】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扼杀”在胚胎期出现的“不合格”的克隆人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至于“委托人说我不要”的问题,可以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如果委托人不签合同,不做就是了。】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张律师所“不相信”的,恰恰就是事实。愿意收养还是愿意克隆,是当事人自己的决策,张律师无权越俎代庖。如果没有人愿意承担风险去“买”克隆儿,克隆事业当然会自行破产,无需张律师费心劳神的来反对。把科学研究之路说成“罪恶之路”的大有人在,但是烧死布鲁诺没能阻止科学的前进,“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更是螳臂挡车,诅咒“永远也不会有成功”也只是无知者的梦噫。研究之路有时的确会“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在输血开始实验时人们根本没有血型的概念,在血的教训面前科学家发现了血型,后来则不知挽救了多少生命。面对未知的风险,首当其冲的正是研究者本人,最早研究放射性物质的研究者几乎都死于放射病,因为当时没有人知道放射线对人体的作用,正是他们的“鲜血”和“尸骨”为后人换来了安全。】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如果“夭折”是遗传因素造成的,研究者会拒绝这种克隆;如果夭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再度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小,“埋伏下一个痛苦”只是张律师的一相情愿。】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的“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据我理解是其本人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做法。先就这句话进行引申。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本人即使不同意也是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何院士说话一点也不“草率”,完全合乎科学精神。法律对于基因复制权没有规定,也可以大致援引肖像权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不用于赢利,可以不去管他,如果用于赢利事业,例如生产某种药品,我自然有权分一杯羹。如果有人不经我同意,对我进行克隆,那么根据谁决策谁付钱的原则,我当然没有义务为这个克隆过程和抚养过程掏一分钱。如果有人愿意负担一切相关费用不去克隆自己却要来复制我,那么根据进化论的自私的基因复制原则,我只能认为那个人是活雷锋。我自己占了大便宜,当然无需“诉诸法律进行救济”。至于由“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自己的出世“有没有问题”,这种说法实在是荒诞不经。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决定自己是否出生,克隆人当然也无法获得此种特权。】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任何人如果真的认为自己来到世界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认为“活着比死还要痛苦”,都有权利自杀。所以每一个活着的人,都不会真有这种想法。】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人类的目的”或“人类高尚目标”不是张律师的“泛道德主义”或“道德至上论”可以独断规定的。人类是自然界生物进化的产物,而进化是没有目的、没有方向的。人类组成社会、发明道德、发展技术,都是为了利益,具体地说是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猎奇心理”是科学发展的原动力之一,无可指责;“名利思想”正是技术创新保持正确方向的保障,为了求“名”,技术就必须作有益于公众的事,为了逐“利”,技术成果就必须满足公众的真实需要,公众才可能为此掏钱。技术成果不强迫任何人接受,也不是免费的午餐,技术的进步是广大人民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用钞票投票优选出来的。律师也是一样,如果律师只维护康德的道德律,却不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有什么理由支付律师费呢?道德的危险之处就在于以“高尚目标”的面目出现,诱骗或强制人们跟着他们“上层次”,从而危害人们的切身利益。这就是为什么钱钟书老先生要把“道德家”与“荒年”、“瘟疫和战争”并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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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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