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就是从我国的高等学校在其中的地位及其普通民众对司法的公正的认识上看,学校将面临着如何去处理大学生的违反道德与犯罪行为进行处置的尴尬局面。典型的例子就是去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德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及其男友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像这样的违犯道德行为而被自己的学校开除的,在我国传统的教育学思维之中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长,学校的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挑战。所以去年这对恋人以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并要求自己的母校给予他们的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其精神损失。而同时在南京的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却在今年上半年提出对犯罪的大学生“可暂缓不起诉”的制度。以挽救失足的大学生。现在很多人就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既然别人只是在学校违反一个校规的道德行为却不能享受教育权而要被自己的学校开除,而犯罪人却堂而皇之的坐在校园里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鼓励大家都去犯罪吗?难道教育部的一个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教育权么?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在社会里。这就是一个教育的道德化与教育的法治化的冲突,以及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的冲突。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只是支配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动机的。在我们以前的教学理念之中,学校通常是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与教育自己的学生的,但最近一些年以来,随着法治化的兴起,学校、教师、学生的关系也进入了法律的视野。由此而引发的官司确实还不少。检察院或法院能够对一个老人进行法外开恩,如何去设立一个具体的标准,哪一个年龄阶段的老年人就可以享受国家的刑事司法的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这样以年龄来划分是否能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才是我们真正的文明传统。如果今天杀人犯因为年龄的缘故可以“杀人不偿命”,那么明天是否也可以因为年龄的缘故“欠债不还钱”呢?本来说一个人活到老,学到老,老年人应该是以他们的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理性的思维而受到年轻人的尊敬、爱戴与赞誉。而作为一个上了年纪的人做出这样的不理性的行为就令每一位感到震惊和遗憾,为他们法外开恩依法和依情理怎样讲的过去。我个人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改革,如果没有任何的民意基础,甚至受到很多人的抵制。这不能不会导致失败,这是我们的立法与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由此而引发的法理与法律思考
我看了报纸和网站的评论,这两个案子首先引起人们思考的是法律实施的平等权问题。按照法的汉字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公正、平等与正义,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里面,平等问题更应该引起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界的重视与关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刑事法律所必须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实施所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原则,也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所要贯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南京的检察机关的这一大胆改革举措以及律师为这样年近九旬老者的辩护意见。虽然他们的动机是非常的善良与真诚的,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在思考和处理任何法律事件或问题的时候,不是单凭一个情字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头脑里的平等观是不能丢弃的;虽然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是由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由资产阶级的革命家首先创立,但到现在为止已经受到整个世界的普遍欢迎。这就是因为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道出了千百万年以来人类苦苦追求的目标──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以改变早期的等级深严的那种人与人之间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状态。在古代不仅事实上的人人不平等,而且法律上也是人人不平等公开化与法律化;我国古代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这样的一个不平等的传统思想。但有些同志或许会问我国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的法治观念啊。毕竟这种思想还是没有占主流,或者说没有受到上层社会的官员普遍接受,总的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平等的立法与司法现象要远远多于平等的立法与司法现象。看待一个问题是否有违反平等的基本原则,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立法与司法及其执法机关在制定规则或命令的时候,对所调控的对象进行归类的标准是否违反平等的原则而含有歧视或不平等的思想,一般的来说,因为现在社会的立法都是经过了民主的政治程序,法院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要尊重立法机关所通过的立法决定;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民主程序不能正常运作,或即使能够运作,这类程序也将导致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歧视与压制,而“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派却无法通过民主程序去改变多数派所通过的立法。6尽管立法也含有某些不平等的因素,但对于受到其管理的对象从广义上讲应该是平等的。其次,就是立法进行归类的权利或利益的性质及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是否平等,其实这是法律是否平等的关键,很多法律在制定以后,从表面上看它本身是没有任何的歧视或不平等的,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他们的立法思想,但你看他们的法律在实施的时候就已经变样了,他们的那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资产阶级用来欺骗广大劳动人民的一个借口罢了;所以关于平等权的问题,困难不在于立法方面,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关于法律的平等权的规定呢?即使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至少也有很多法律的条文已经蕴涵法律的平等思想在里面;而平等问题在司法与执法上的困境是真正值得我们关注。所以“刑不上大学生”和“刑不上老人”是对我国人人平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平等的严重冒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的封建剥削阶级的司法观念在有些人的思想里作怪的结果,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应该说平等权的实施比任何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我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有着更好的立法、政治、经济与文化基础。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
另一个值得思考的是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或者说道德与法律的交锋。特别是在我们的基层司法机关那里,案子到了法院,双方都去找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办理案件(当然我这里不是指上述的二个案子);所谓的“人情大于国法”,在很多老百姓的骨子里还是根深蒂固的,当然在我们的思维之中,一个人上了大学,将来就是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精英。但这不能够成为一个大学生可以免除处罚的理由,我国的刑事法律只是为未成年人和犯罪时心理不正常的人犯罪可以减轻或从轻及其免除处罚。大学生也好老年人也好都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去让司法机关可以给予他们法外开恩。大学生犯罪家庭、社会和学校都为其感到惋惜与同情,年近九旬的老头在人生的末年还作出这种不理性的行为,这不得不让我们感到万分的遗憾;这是每一个心智正常的人的心理反应,就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抗日期间,延安曾经发生一起震惊的凶杀案,被害人是陕北公学女生刘茜,凶手是抗大第六队队长黄克功。他因向她求爱被拒绝,恼羞成怒,竟然将她枪杀。“杀人这偿命”,当时舆论对黄犯的罪行进行谴责,但有些人却认为,黄经过长征,进抗大以前曾任旅长,年方27岁,是身经百战,功勋卓著的红军将领。抗战期间,当正需要将才,杀了可惜。因此很多同志希望能从宽处理,留他一命。可是法律却并不听从人情的呼唤,延安公审大会还是判处了他的死刑。为此,毛泽东同志还特写信表示支持,张闻天同志也到会场演讲,支持判决。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党和国家是非常重视法律的严格实施,即使是一个战功赫赫的将领只要触犯了法律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在那样一个国家正需要人才的时候,人情也应该毫无疑问的让位于法律,可想而知,我们的党和国家还是有这样一个“法不融情”的传统与惯例,所以,在法制相对完善与发达的今天更不应该给人情让位于法律留下任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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