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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面前的权力、权利与义务

http://www.dffy.com 2003-11-21 18:48:28 作者:李贤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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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免费诊疗义务 "非典"爆发之初,由于应对政策不到位,致使疫情在广东、北京迅速蔓延,并波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疫情,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要求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以及农村病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免费予以治疗。粗一看此措施,似乎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是政府对人民负责,对低保对象以及农村群众的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但只要仔细分析,此一政策的不足就暴露无遗:一旦某人被确认患有传染病,不仅本人将面临被隔离的局面,而且可能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面临亲友乃至客户畏而远之的危险,而体检、确认将要费时耗钱,如此,则可能的"疑似病人"的须臾耽搁就可能带来巨大的传播隐患!同时,就此一政策本身而言,也将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往往烈性传染病的治疗需要大笔的资金,一个家庭中一个病人的治疗就可能让一个家庭倾家荡产(如果病人没有钱自费治疗,怎么办?),何况传染病在一个家庭中发现就可能整个家庭全体感染!据报道,在今年四月初香港抓获的一个偷渡者("非典"患者)就透露其偷渡的原因是整个家庭感染,偷渡目的是到香港打工赚钱治病!姑且不论此一报导的真伪,一人染病殃及全家乃至乡邻的情况完全可能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本着及时、有效控制疫情的目的,应该对"疑似病人"的确诊、临床确诊病人的治疗实行由政府全额支付检验、治疗费用。虽然政府财政资金来之于民,是纳税人的血汗,但这是整个社会为保护自己应该付出的代价。(令人欣慰的是,湖北省已经宣布对所有"非典"病人以及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5、对医护人员的特别保险义务 应该说,在此次的非典面前,医护人员崇高的敬业精神为社会做出了榜样,他们的牺牲精神为我们抵抗非典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全人类都将永远感激他们,也将永远怀念那些为抗击"非典"而献身的白衣勇士。笔者认为,我们在感激这些白衣勇士的同时,政府应该为他们投保"医疗风险特别险"。在此次我们抵抗"非典"的战役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特别说明"非典"属于重大疾病险的理赔范围(笔者估计因治疗非典而献身也可能被保险公司列入医生医疗风险之一可予以理赔)。我们姑且不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在政府劝说之下还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抑或商业目的做出此举。单就保险行为本身而言,此举违背了保险规则或者保险机制:保险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只有对被保险事项采取列举式,才能有效控制保险风险,对保险对象或者保险事项的任意扩大,不仅直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完成后,无论哪个保险公司都是商业主体),而且也将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毕竟,保险是一种社会公众自我共同救济、帮扶机制之一。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社会公众(投保人)保险金的唯一来源。进而言之,将来医生的保险并不一定都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而可能投保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毫无疑问的是,任何政府都不能强行要求保险公司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加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为确实保障医护人员这些白衣勇士的利益,激励他们为救死扶伤尽力,应由政府为他们向保险公司投保特别险。具体操作可以由国家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投保不约定具体受益人的"医疗风险特别险"(也可由各级政府为当地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投保此类险种),将来只要是为救治未知新传染病而患该种传染病或者殉职的医护人员(无论其是否属于国有医疗企业还是私营医疗企业),均可获得相应赔偿。
  6、对受影响商主体的救助责任 此次"非典"疫情的爆发,已经影响一大批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从事餐饮服务、旅游、交通以及娱乐业的企业。在如同"非典"一类的疫情爆发之时,他们的经营处境相当艰难,尤其是出现病例的企业。为了公众安全,对这些企业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是应该的,但如果政府基于公众安全对相关企业隔离之后又对隔离措施可能对该企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视而不见,坐视不管,显然将加剧这些企业的困难。虽然现在国家已经采取了对受影响行业实行税收减免,但显然是不够的。市场经营主体与政府以及全国人民共度时艰固然是他们的一种社会责任,但行业性乃至局部性的经济萧条更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防疫措施时,应借鉴香港经验,制定相应的"救市"措施,且这些措施的主要内容应是对重点企业、行业的帮助。
  二、媒体的职责
  应该说,在此次抵抗"非典"(SARS)的战役中,媒体的作用已经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在前一阶段,由于媒体没有及时披露准确的疫情信息以及准确的预防方法,导致公众盲从,小道消息满天飞,不仅造成部分地区公众抢购白醋、板蓝根等物品,即使在媒体开始关注非典信息并发布之时,在北京还出现抢购一切食品的现象、甚至出现北京将封城的谣言。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媒体没有及时公布预防知识,直接导致疫情的扩张、蔓延与肆虐!后一阶段,在国家确认"非典"(SARS)危害之后,媒体积极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预防知识,鼓舞斗志,不仅较快地遏制住了"非典"(SARS)继续恶性传播的势头,而且增强了社会公众包括患者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决心。因此,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非典"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关心人民的生命、健康,新闻媒体责无旁贷。鉴于"此次"非典斗争的经验教训,媒体自身应该好好反思,把握大局,认清形势,正确引导舆论,以消除谣言,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疫情发挥自己的优势、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也应该允许媒体有更宽松的报导自由,并通过媒体的报导及时掌握疫情。《中国青年报》5月22日的《华北第一例输入性非典患者首次公开个人经历》一文中化名徐丽的"非典"患者的遭遇应该引起媒体广泛的关注
  三、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
  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体的联合体就是社会、国家,单个公民个体的安危在恶性传染病面前其实就是整个社会的安危,因此,关注个体其实就是关注社会与国家本身。为了国家,为了社会,也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必须让公民拥有如下权利:
  第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个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广泛讨论的命题,在此次抵抗非典(SARS)的战役中,公众知情权的享有、媒体以及政府对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出现公众的恐慌,一时一事的短期利益可能受到影响,但是公民知情权的落实却是全面预防、防止扩散的根本保障!没有全民参与的防治,仅凭政府、专业医护人员的努力,是不可能达到现在的预防效果的--毫无疑问,治疗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恶性传染病扩散的速度。
  第二、免费查验、就治权 如前所述,对恶性传染病病人以及"疑似病人"的免费查验、救治是我们最终彻底战胜病魔的最根本的保障,只有让公众彻底打消侥幸心理,及时查验、就诊,才有可能彻底消灭隐患,不留死角。这不仅是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的要求,更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公民个体的免费救治是整个社会为保障自身安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湖北省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三、享受特别救济权 正因为恶性传染病的高传播性以及高死亡率,一个家庭中只要出现一个病患者,就极有可能出现整个家庭的感染,那么,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治疗之后,就算免去了巨额经济支出而可能出现的倾家荡产,也可能出现因家庭主要成员不治身亡而使幸存成员陷入困境的现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类家庭必须予以特别救济,包括经济上的帮扶、心理上的辅导与矫正。
  恶性传染病是危害人类生存的重大威胁,因此,公民个人在享受国家帮扶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不仅是保障社会免受恶性传染病病魔危害的需要,更是保障公民个体切身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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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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