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1:50的一份判决

http://www.dffy.com 2003-11-21 19:03:18 作者:程东宁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起曾在重庆市闹得沸沸扬扬的花盆高楼坠下伤人案有了结果,被砸成7级伤残的蒋祥发终于讨回了公道,渝中区法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令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户因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责。
  这是一起因建筑物上搁置物坠落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明确责任人的案子好办,是谁家掉下来的东西伤了人,谁家负责就是了。而没有明确责任人的案子,的确给法官断案带来了麻烦。
  为了解决这一特殊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此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强调当特殊侵权事实发生时,被告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必须向法庭提供其无过错的证据材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举证责任中的一条重要规则。
  这起1:50的判决就是通过这一原则来确定的责任。高楼中有50家住户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其中有7家住户可以举出证据,让法官认可其“不具有花盆坠落可能性”。或者这些人家里根本就不养花,或者他们的阳台是全封闭式的,不可能有东西坠落,总之能举出无过错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被法官认可的,他们的责任就可以排除,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案件,但由于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是50家住户共同对一个人进行赔偿,1:50的比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赞同的声音自不必说,反对的声音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太感情化了。
  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没有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清红皂白,从7家住户被排除可以看出,法院是在分清事非责任的基础上才作出的判决。当然,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花盆只有一个,不可能是这50家住户每家都有花盆落下,砸伤了人,让他们共同赔偿肯定冤枉了不少人,但我国民法之所以将高楼坠物规定为特殊侵权,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因为这类侵权行为往往难以确定侵害人,加大高楼住户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提醒高楼住户的注意义务。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公平,也可能冤屈了一些人,但这种责任分担原则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查看程东宁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举证责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2008-7-12 9:55:37)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08-3-19 16:38:26)
· 把“942元”错写成 “9420元”之后举证责任由谁负 (2007-9-25 20:17:07)
· 借款是否归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07-4-28 20:53:58)
· 雇员受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7-3-12 8:25:43)
· 浅析缺席审理案件的证明责任 (2007-2-25 17:20:13)
· 浅谈举证责任 (2006-11-28 14:15:20)
· 从一起借款纠纷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06-8-22 17:03:42)


上一篇:异地交流与民主法治 (2003-11-21 18:54:55)
下一篇:法治调查 (2003-11-24 18:34: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