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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圣经到以德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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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2-6 17:39:19 作者:苏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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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文明和基督教文明是美国社会的两大有重要影响的文明。美国是法治国家,但基督教文明也起到了重要的道德规范作用。基督教文明是西方的“德治”。我们研究基督教文明的道德规范作用,可以为我国“以德治国”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圣经》 一 引言 基督教在西方国家社会生活中有不可否认的特殊地位。这在以“法治”闻名的西方国家可谓是一道奇观。西方国家科技发达,时至今日,大概很少有人真正相信鬼神和上帝的存在,但为什么还要相信基督教呢?原因固然复杂,但基督教文明中所包含的道德观念恐怕是重要原因之一吧?这也正好说明法治和德治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各国的历史背景不同,治理国家的方略也有形式上的差异,但在实质上应有类似之处。我们研究基督教文明,并不是说要在中国提倡基督教,并不是说要让大家去学《圣经》,而是要说明基督教文明中所包含的道德观念,来统一我们的思想,推进“以德治国”方略。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圣经》作为西方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道德因素,值得注意我们研究,取其长处,以便为“以德治国”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圣经》对推进“以德治国”的启示 一般来说,宗教对法律的促进作用有:(1)宗教对立法的推动作用。许多宗教教义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这些部分被法律吸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如圣经对西方两大法系都有重大影响。(2)宗教影响司法过程。(3)宗教提高了守法自觉性。[1](p367) 宗教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宗教实际上就是将世俗社会早已流行的道德主张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现出来并将其神圣化。宗教道德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涉及人和神的关系,另一部分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当中有不少积极的、具有教育意义和约束作用的道德规范。宗教道德对宗教信徒来说,具有神圣性,它能从行为、言语、意念方面具体规范教徒的言行,同时培养信徒仁慈善良、诚实中厚的道德品质。[2](p37) 基督教倡导的“爱”包含着对社会、对邻居的义务,并贯穿于西方社会人际关系中。从本质上看,基督教将“博爱”看作人类进行自我圣化并接近上帝的方法和途径。慈善也是由对上帝和耶稣的信仰而派生出来的一种品质。人要在灵性上净化自己、才配得上做上帝耶稣的子民。《圣经》认为,做善事是与神接近,进而获得灵魂拯救的重要方式。基督教对人们要求:不可作恶,惩恶扬善。在西方法治发展史上,基督教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教会抑制王权的斗争中,基督教神学不仅重申着法律的理性、正义和权威的思想,而且从中衍生出法律神圣、权力服从法律、法律至上等理念。基督教把强制性的律法改造成为自觉的道德律令,在西方社会中显示出极大的精神感召力。由于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确立了自己的特殊地位,基督教必然影响到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宗教赖以依存的阶级根源基本消除,宗教不再成为剥削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精神的工具。宗教道德尽管它在阶级基础、世界观基础、道德理想、人生观等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有本质的区别,但宗教道德作为一种道德因素,其优良的方面却与社会主义道德有很多相似和相通之处。所以,宗教道德的某些积极的社会作用应予肯定。宗教宣扬“爱人”、“爱国”、“止恶”、“行善”,要教徒不偷盗、不淫邪、不贪财、不妄语、尊老爱幼、照顾孤寡、公平买卖、求知上进、宽恕、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欺诈等。这些是各个社会都提倡的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道德不但不相矛盾,而且有很大的相通性。[2](p37) 我们所提倡的“德治”,主要指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 发挥德治优点,避免德治弊端 现代道德的一般定义来自于古罗马人的定义: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p368) 把“以德治国”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们交往正常秩序的需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物质文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不道德的现象却随之增加。这种现实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这是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随着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新的情况迫切要求我们进行认真有效的道德建设,可以说,“以德治国”是现实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个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提倡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 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从各自的角度发挥作用。法是外在的、治标的;而德是内在的、治本的。道德与法律二者在终级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类社会能和谐地发展。 在正常的社会里,法律与道德维护的价值基本相同。从根本上讲,法所追求的正义与德所追求的正义是一致的。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是立法的向导。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能积极地预防冲突的产生。道德促进法律实施,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 道德对法也有补充作用。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持,法律不因为可能穷尽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p60) 法律与道德还可以相互转化,如基本道德原则可以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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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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