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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执行难”案件中的国家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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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2-10 20:36:54 作者:王金利 史学岗 顾辉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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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对“执行难”案件的国家干预,本质是一种法的干预,法律的干预要达到统一协调,干预好政府又能干预好市场,在执行工作中最主要要做的事情就是立足于执行的公开和执行力量的统一。道理很显然,公开便于监督有效防止政府过度或不当干预,统一的力量将有利于消除地方或部门壁垒,提高效率。 众多的学者都在力促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审执分离的主张,而关键是,这是改变我国关于执行的法律分散并难以统一把握现状的需求,也是力克我国“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的客观要求,更是符合历史和国际潮流的做法,并且,以我国现在的立法技术,完全可以做好这项工作。 (一)在完善的行政制度中,首先应考虑公开执行的期限、方法、措施、步骤等,如无法执行应予公示,并说明理由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该项工作。 所谓“开庭执行”就是对执行通知阶段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借鉴民事诉讼法程序,采用公开开庭的方式,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围绕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展举证、质证,并当庭进行警示教育和调解,争取当庭执结或达成和解协议。对达不成协议的则根据庭上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当场裁定查封扣押或庭后强制执行,对开庭查无财产的案件则中止执行。“听证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听证执行将能够增强执行工作“亮度”。 这些执行的方式,重要的一点就是强调执行公开,从而使执行始终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并防止国家(或政府)的不当干预。 (二)执行中最难莫过于异地执行,当然,这背后的最终原因还是局部利益。笔者认为,统一的执行力量和有效的委托执行制度,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执行是审判的继续,但这并不表明执行和审判就应采取同样的制度和模式。实际上,执行的工作机构设置采垂直的行政体制更有效,这样,全局的力量统一调度,不受地方或部门的影响,强化了执行的效率。笔者是基于一种“有效的国家干预”理论来提出这种主张的。执行机构力量统一,那么,异地的执行,采用委托,报共同上级监督,则便于管理,有利于防止局部利益保护,更有利于节约执行的成本。执行机构的行政体制设置,这是“有效国家干预”理论的新课题,但只有把握住两种有效干预的统一协调,才容易把事情做好。 或许从哲学上来讲,没有最完美的事物,也即是说,国家干预本身只能是更协调而不能达到完美,但这不能否认更协调更有效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没有涉及到法院“枉法裁判”的“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实质不是“执行难”的范畴,而是最终涉及国家责任的问题。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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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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