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个人举报网站的法律问题(网友访谈精华版)

http://www.dffy.com 2004-9-11 10:12:1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主持人 东方法眼]: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网站的有关管理规定。 [20:29:22]
  [主持人 东方法眼]: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30:30]
  [网友 一二]:我觉得大家就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重点思考:
  一、关闭“中国举报网”是否有现实法律法规依据?
  二、应当允许“中国举报网”存在的法理依据?
  三、从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这应当是一个更为根本和重要的问题) [20:31:23]
  [初识法]: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的,我近期已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20:31:13]
  [网友 来去匆匆]:我们认为订立刑法及刑诉法的目的不是用于来关闭举报网站的,是人在借题发挥。 [20:32:04]
  [网友 习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同法人设立,采准则主义 [20:32:12]
  [网友 来去匆匆]:支持你提起行政诉讼。 [20:32:34]
  [网友 山里人]:我认为,个人是否可以设立举报网站,涉及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这种网站是什么性质的?在举报方面起什么作用?是受理举报,还是代反映举报?还是为公民举报设立的媒介、载体?
  二是,反映举报材料、代转举报材料、为举报设立载体和媒介,是否违法?
  三是,设立举报媒介和载体,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究竟依靠什么来保障社会稳定? [20:32:54]
  [初识法]:我一开始为什么要想到创办一个中国举报网?这与我的思想基础及社会经历有一定的关系。我是一位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经常性地看到或感触到一些社会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尤其是我自打从事职业举报人以来,进一步地了解到了我们的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上,缺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管的事情不管,该履行职责的时候不履行,致使许多老百姓很不理解或很不满意。另外,我国的许多举报或控告、申诉的政策规定,大多是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缺少许多统一的政策规定。所以,我想应当将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举报或控告、申诉的政策规定及举报电话,逐渐地搜集汇聚到一起来,以便举报人或投诉者查看时,能够方便一些。 [20:32:37]
  [主持人 东方法眼]:作为非经营性网站,中国举报网应当进行备案,取得一个icp备案号。这个是由各省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的。 [20:34:10]
  [网友 习者]:初识法的“中国举报网”,我个人认为,名头太大,现在有的人为了扩大影响,动不动就来他个“中国”、“中华”什么的。 [20:34:16]
  [网友 习者]:网名与企业的名称类似,不能冠以“中国”、“中华”之类的词 [20:35:59]
  [网友 习者]:因为,你不能代表“中国”或“中华” [20:36:27]
  [初识法]:我在给举报网起名称时,仔仔细细地研究过法律法规,非经营性网站是否可以起中国字样,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沈阳市工商局就批准了。 [20:36:31]
  [网友 来去匆匆]:不对啊,习者,那中国法院网呢? [20:37:44]
  [网友 习者]:如同现在出品的“国烟”“苏烟”,都是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20:38:12]
  [网友 山里人]: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从事某项活动,应当要有法律依据。公民行使权利,从事某项活动,不应该要求有法律依据,只应该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初识法作为公民,设立举报网站,只能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所援引的法律条文,难道是从事举报网站的禁止性规定? [20:38:38]
  [网友 大众]:初识法先生,不过本人还是认为你的网站在法律技术上还存在问题,如果都象你这样那就也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可能。 [20:38:48]
  [网友 高山之上]:习者的----不能冠以“中国”等等说法更是荒诞可笑 [20:38:50]
  [网友 习者]:中国法院网,最高院办的网站,难道不能代表中国法院吗 [20:38:52]
  [初识法]:沈阳市有关部门关闭举报网的理由是我的举报网没有权力为网民带转举报信件。 [20:39:05]
  [初识法]:个人网站为网民向国家职能部门代转举报信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有的公安部门认为个人网站为网民向国家职能部门代转举报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为理由,取消其已给该个人网站做出的备案标识,并责令立即关闭该个人网站是否合法? [20:40:17]
  [网友 达摩克利斯之砖头]:关闭网站的理由最起码也是不聪明的。 [20:41:43]
  [初识法]:“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不等于“必须向”反映,这款不是禁止的,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20:41:37]
  [网友 高山之上]:对于关闭这个网站的理由可能有一万上千条,但是以刑事诉法第84条做为关闭的理由的可笑而荒谬的!!!! [20:42:30]
  [网友 知更鸟]:刑事诉讼法只能针对犯罪行为适用,而关闭网站是行政行为,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20:42:32]
  [网友 习者]:如果公民向党的纪委举报,也是违法吗? [20:42:41]
  [网友 海水]:我看初识法没有针对主持人的提问进行回答,很乱。 [20:43:48]
  [初识法]:很多就收到了许多的来信,举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0:43:50]
  [网友 习者]:妙手空空,初识法使用“中国”冠名,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对公众产生误导,此一条就足以关闭了。 [20:45:55]
  [初识法]:我我认为我开办的举报网是对国家职能部门的一种补充,也是社会需求。 [20:46:28]
  [主持人 东方法眼]:看来有需求就有市场,都是些什么事要找你举报呢?能否举个例子? [20:47:23]
  [初识法]:如果,国家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做到尽职尽责时,我就达到了愿望。 [20:47:57]
  [网友 一二]:请问初识法:
  办这样的网站会将举报材料在网上公开,而仅仅是举报材料还不能证明反映的问题都是事实,那些反映名道姓的材料在网上公开会不会对相关人构成隐私和名誉上的侵权,你对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20:49:35]
  [网友 李沧海]:中国举报网站的宗旨是什么?如果是正如你所说是对公权力补充,那么公权力是不是随意就可以补充?关闭你的网站理由是不正确的,但举报由你转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你如何能保证所有的举报全部转交,并不会给被举报人知悉? [20:50:06]
  [网友 山里人]: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举报材料不实、利用举报诬陷人、举报材料用词极端的,如何处理? [20:51:07]

此文章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网络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要求网店办执照:不符合互联网发展的现实 (2008-7-30 14:16:53)
· 黄金大盗被网警抓获 (2008-7-15 19:04:50)
· 人体艺术网站被指色情 讨说法服务商成被告 (2008-6-20 20:14:35)
· 期待总书记常来“链接”民意 (2008-6-20 17:08:53)
· 利用黑客软件充值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08-5-20 8:51:30)
· 网络侵权岂能“网开一面” (2008-5-18 20:33:12)
· “人肉搜索”:从道德批判到网络暴力 (2008-4-26 20:24:59)
· 中国“第一网络法庭”在南昌成立 (2008-4-13 9:44:43)


上一篇:谁来监督司法解释 (2004-8-27 20:50:28)
下一篇:法院中的法官缘何越来越少 (2004-9-22 7:21:4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