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确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表述,却怎么也找不到“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字样。看来,这后一句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有关部门的“发挥”。 [21:16:46]
[初识法]:我坚持不渝的确信,中国举报网还会开通的。 [21:17:30]
[网友 神女峰]:问题是网站是否具备收集举报内容的资格? [21:17:45]
[网友 海水]:对“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我认为此话不能成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个人转交举报应当是符合公益目的。从法律上讲,实际上一种委托关系,受举报人的委托转交材料而已。 [21:18:29]
[网友 雪柔]:沈阳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初识法的行政案件一定会胜诉。只是胜诉了还能再开通这个网站吗? [21:18:33]
[网友 ABC1]:坚决支持关闭中国举报网
呵呵 [21:18:35]
[网友 达摩克利斯之砖头]:你无法核实举报事实的真伪! [21:18:38]
[网友 liyanbing]:这是一场传统与现代,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公权与私权,维权与侵权等很多方面的冲突,这些冲突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该网站的本身,关停与否都会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的思考。 [21:19:34]
[网友 天平的误差]:你坚信能开通,你不觉得你过于自信了吗? [21:19:37]
[网友 海水]:沈阳有关方面片面理解刑事诉讼法84条。该条适用的范围是刑事案件,而不包括违纪、治安案件、民事案件。而且只规定了公检法接受举报的主体。按电信的理解,当事人向纪委、人大举报是否也是违法? [21:19:51]
[初识法]:我不是有意搜集举报信件,而是为了使用自己已经掌握的法律及举报知识,帮助以些不大懂得举报政策规定的举报人,依法举报。 [21:19:34]
[网友 达摩克利斯之砖头]:你的“核实”可能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或涉嫌干预公权力,甚至涉嫌泄密。 [21:20:01]
[网友 海水]:84条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禁止性规范。不能得出公民无权接收举报的结论。 [21:20:58]
[网友 李沧海]:对网站被关,我觉得对还是错可以通过诉讼行为来进行求证。而真正要探讨的应该是这个网站是合理和合法问题。
中国举报网对社会是有贡献的,但并不表就是合法的。我觉得这个网站通过已经知的信息看,就是不合法的。第一,它具有报刊等传媒相同的做用,却没有经过和报刊等一样严格的审查。第二,它是对公权力的补充,却没有得到公权力的许可。第三,它得到了大多数公民的支持,却不能保证不会在现在和将来侵犯公民的权利。 [21:21:07]
[初识法]:我一直认为一个举报人不可能没有事情就去无的放矢,或许举报的事实也许有些出入。 [21:21:15]
[主持人 东方法眼]:看来现在辩论进入白热化了。赞成的、反对的,都各有其理。 [21:21:51]
[网友 鱼-鱼]:我支持你,不过你的有资质吗? [21:22:02]
[网友 天平的误差]:我觉得,接受这会公众的举报就个人而言是不合适的。你网站的定位与公权有冲突。 [21:22:07]
[网友 zjdxyjs]:我觉得初识法如果打官司,赢得希望蛮大的!因为现在有舆论监督了嘛! [21:22:25]
[网友 大众]:我认为关闭你的网站有适用的法律很正确,建议你不要通过行政诉讼的办法解决问题,我相信当地政府会全心支持你反腐的。 [21:22:28]
[网友 高山之上]:法眼是个葫芦僧,呵呵,玩笑 [21:23:01]
[初识法]:中国举报网是为举报或投诉者带转举报信件而非是受理举报案件。 [21:22:22]
[网友 李沧海]:举报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诬陷。你能保证你转的举报全是真实的吗? [21:23:21]
[初识法]:举报网为网民带转举报信是一种无偿性的民事委托合同。 [21:23:34]
[主持人 东方法眼]:
回答网友[高山之上]的问题: 法眼是个葫芦僧,呵呵,玩笑
呵呵,我可没断葫芦案。 [21:24:22]
[网友 神女峰]:至于举报内容的真实与否,识法兄弟就不能主观臆断了哟!举报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应当是真假都有可能。 [21:24:24]
[网友 liyanbing]:我认为如果能恢复网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依法举报,二是要保护无辜。要有一套相应的具体措施。 [21:24:39]
[网友 神女峰]:法眼是什么观点哟?你的观点我们还是很在意的。 [21:24:44]
[网友 ABC1]:初识法如果能反腐就不会有腐败了
我觉得你的网站没有太大的价值
反腐要打一场人民战争才行
要动员全体人民团结在共产党周围一起反对腐败
单纯依靠你一个网站,还不如依靠纪检 [21:25:17]
[网友 天平的误差]:就合法性问题我是这样看的,你的网站虽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但那是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网络立法现在还不建全,但不是说你的网站就天生的有理由存在。因为(你)个人是无法解决公权要解决的问题。 [21:25:34]
[网友 鱼-鱼]:我想,主持人还是发表一下,你的观点好? [21:25:38]
[网友 zjdxyjs]:我觉得“[网友 liyanbing]:我认为如果能恢复网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依法举报,二是要保护无辜。要有一套相应的具体措施。”的说法蛮对的! [21:25:53]
[初识法]:我愿意与职能部门一起合作,共同做好民间举报网站的工作 [21:26:00]
[网友 达摩克利斯之砖头]:主持人就是主持人,最好别透露自己的观点。 [21:26:27]
[网友 雪柔]:主持人等于法官,法官能随便发表自己的观点吗?呵呵,看到法眼在敲法槌。 [21:26:49]
[主持人 东方法眼]:下面,我再向各位介绍一下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21:26:22]
[主持人 东方法眼]:在中国法院网上搜索,我找到了这样一些东东,都是关于互联网的: [21:26:51]
[主持人 东方法眼]: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3.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2003-07-31】
4.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此文章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网络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