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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林祥冤案运用证据的六大误区

http://www.dffy.com 2005-4-8 12:00:48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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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口供的虚假不实的成份又比其它证据大,在国外为了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法律规定口供必须具有任意性,才有可采信。考虑到我国国情,口供必须具有相对任意性;同时以口供定案时,还必须有补强证据,不得以唯一的口供认定被告人有罪。
  侦查机关在收集口供过程中,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具有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否则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多次反复,影响证据的稳定性。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佘林祥案件时,发现“他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 原因是公安人员对其长时间的刑讯逼供:“被捕后,被20多名警察分为2人一组轮番讯问,整整10天10夜,到最后,我面前所有的东西都出现了三四层重影,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这还只是第一次,随后不久,我又被带到这里,和上次一样,我又被他们2人一组日日夜夜讯问了5天5夜。”
  “捶楚之下,何求不得?” 正如佘祥林所言:“等我清醒后,我发现自己已经在一份份文件上画押,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对笔供记录上的一些话,我都不敢相信是自己说过的。” 非法取证,大搞逼、供、信是本案运用证据的又一个误区,毛泽东同志把这种大搞逼、供、信的做法,称之为“法西斯”式的审问方式,并痛加鞭笞。 
  六、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 
  “佘家在收尸过程中,张在玉的亲朋好友都觉得死者是张在玉。但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佘林祥案也多次要求警方允许其确认尸体,或者让法医解剖尸体,都遭到了拒绝。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整个刑事诉讼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运行。如果当时警方允许被告方适度的参与,允许佘林祥与尸体见面,基于夫妻多年的了解,他或许能指出一些尸体上的疑点,这对警方准确确认尸体的真正身份是有好处。整个认证程序封闭,拒绝被告人的合理参与,是本案运用证据中的另一误区。
  我们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都重视司法程序的透明。毛主席在延安时就主张刑事诉讼程序要公开:我们永远不能秘密处决人,处决人一定要贴布告,说明判决死刑的原因。延安撤退的时候杀了一个反革命未贴布告,毛主席曾经再三追问。胡耀邦同志对这种关门办案、拒绝监督的做法非常反对,他说:“我们政法部门办任何工作,任何案子可不要搞神秘化,可不要关起来,不要怕泄密,没有多少秘密,一百案件可能只有一两个保密的,98%以上的案子没有秘密,可不要搞神秘化,可不要关起门来办案。” 
  结束语:“腐败,司法腐败。如果那些掌管司法权力的人对党和政府,对人的生命,对法律足够负责的话,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佘林祥语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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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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