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加执行透明度
执行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是法官与买方产生特殊关系的土壤,也是司法腐败滋生的温床。消除腐败最好的办法之一,是使执行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让执行在阳光下进行。增加执行透明度,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开执行主体,将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二是实行说明制度,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转让判决书的行为,对重大执行案件实行开庭执行,在开庭中,要求申请人举证,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执行和解或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把执行可能的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三、实行登记制度,对当事人转让判决书的行为实行备案。在一年内,发现同一当事人有三次买进判决书的行为,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以增大买方获利的风险。
相关投票结果见:http://www.dffy.com/vote/view.asp?ID=45
* 胡道才,(1963-),江苏沭阳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221006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富成,(1965-)江苏盐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题图摄影制作:李富金)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胡道才 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判决书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