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确树立对待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原则和态度的基础上,对于买卖判决书交易中的复杂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借买卖判决书贬低司法权威或侮辱法院工作人员的。对于当事人因为不满法院执行工作效率而在出卖判决书时贬低司法权威的,不构成违法犯罪,是当事人正当的言论自由,对于情节严重扰乱治安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交易不会产生防碍社会治安的结果。对于个别当事人通过买卖判决书的形式公开侮辱法院工作人员时,则要看情节严重与否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制裁或不作处罚。但当事人的侮辱行为与债权转让的效力无关。
2、对于原债权人因受欺诈或胁迫而与受让人达成买卖判决书协议转让债权的,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依法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并给予相应的欺诈人、胁迫人以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受让人与法院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促成不当的债权转让交易的,对法院工作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能构成受贿罪或其他职务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黑恶势力强行介入收购判决书的或非法执行的,应该严厉查处,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以买卖判决书形式转让已决债权的,相对于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已决债权,前种行为中当事人以其行为突出和发泄了对执行制度和执行工作的不满,但我们不能超越法律禁止买卖判决书的交易形式。我们不希望看到买卖判决书的频繁发生,应当在宽容对待当事人的理念和态度下,进一步完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并在实践中采取措施预防恶意收购判决书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例如,有观点主张的对买卖判决书的受让人备案的制度,就可能收效很好。同时,对于外地当事人和对法院执行工作有误解的当事人,要及时作好有关执行制度与执行风险的解释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估量执行风险和成本,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尽可能化解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从当事人的思想根源上避免买卖判决书交易形式的出现。当事人通过买卖判决书的方式给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问题,我们欢迎当事人的提问,在思索如何回答好这个问题之前,正确认识问题是寻找解决之路的前提。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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