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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极端的情况下人吃人是正当的吗?

http://www.dffy.com 2005-4-24 20:46:18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这起案件中,智障的少女之所以被切除子宫,其情况与那位被吃的少年何其相似:一是这样做对社会和他人是有用的,“因为来月经之后,弄得乱七八糟到处都是”,管理和看护真起来很麻烦;二是对她们自己没有什么损害,因为“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三是她们是不自愿的,在法律上对于智障人,除非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推定他们是不同意的。这些少女就在这些看起来合理的理由之下被割除了子宫。
  有一位领导说,这“是一项公益事业”。多么愚蠢而残忍的借口。就象有些人说“没有农民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一样,难道人本身的快乐与幸福就不能是目的本身吗?为什么要成为稳定的手段才能成为存在的理由。公益,那是其他人的事业,与“我”的生命、“我”的身体无关。就象那位船上的少年一样,生命无论高贵与卑贱、愚钝与智慧、有用与无用、短暂与长久,他们是平等的,对他们本人而言都是最重要的。
  身体也一样,无论美与丑、健全与残疾、有用与无用,都是不可侵犯的。就象那些智障女孩的子宫,即使永远也没有用,但它是身体的一部分,是作为女人的标志,不能被剥夺。那位汤院长说,“这次手术是否违法还在调查当中”,也许事实的核实是需要调查的,但在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否违法”还需要调查吗?如果这样的行为还不违法,那它一定是允许人吃人的恶法。

  2005.4.24,丹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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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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