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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何以从“腐败”走到“腐烂”

http://www.dffy.com 2005-5-2 19:53:16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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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制度。在阜阳法院,长期以来,纪检部门多次试图调查和处理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人的问题,但是都遭到各种抵制。这时媒体进行了必要的监督。但在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现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的郭斌居然向颍州区法院起诉《半月谈》杂志社和记者(现法院不予受理)。新闻法的空白和作为公民新闻自由权一种的媒体权利没有保障,导致的结果不是贪官怕记者和舆论,而是媒体和记者怕贪官 ,我们可以想象,《半月谈》是著名的党刊,凭借着党的威信和人民的信任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尚且困难,更难以想象一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媒体与司法关系在我国一直缺少法律的调整,由于立法的放任使新闻监督权利无保障。但事实上,二者的关系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1994年8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 ,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系统规范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认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在这个规则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具体来说,在审理前,司法机关可以不提供它自己调查的信息,调查过程也不能报道,但是,记者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予以发表、可以报道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的控告、可以报道程序的进展;在审理中,可以对不公开审理的原因进行质疑并要求听证,除未经同意不能录音录象外,有权旁听和报道案件,对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判和允许报道应当实行意识自治,即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满足当事人让媒体监督司法的要求;裁判后,媒体在不煽动对抗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当然可以对裁判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批评。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
  新闻自由与司法权的关系的本质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者应当遵循权利优先的原则。 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汤姆斯·杰费逊有过一句颇为经典的名言: “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虽然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但当两者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有些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拒绝新闻监督就象有些贪官以稳定的名义抵制人民群众的反腐败要求一样,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打着司法独立的晃子歪曲司法独立,为司法腐败作掩护。可以想象,如果媒体能够自由监督司法,8年前的腐败早已经暴露在阳光之下,阜阳法院在刚刚出现“红肿”之时就可以对症下药,而不至于造成今天的腐烂和溃疡。
  第三是国家应当重视人民群众对纠纷的诉求,以畅通的渠道解决上访问题。人民群众上访是对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充满了信心和信任,是相信“阜阳无白日,神州有青天”,为什么在阜阳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可以通过上级机关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呢?纠纷出现了并不可怕,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纠纷,这不是我们国家才有的问题。但是国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和程序来认真地受理和解决纠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信访条例》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新条例将已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实施。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宗旨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条例还设置了具体的原则和制度、规则来保证这一宗旨的实现。该条例干涉畅通了信访渠道,方便了信访人的信访,专门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并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在信访责任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这条原则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阜阳法院的问题的暴露正是得益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得益于受害人8年来的执着上访,才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应当感谢那位安徽农民张子海,“这户农民哪怕只剩一口气,也肯定会告到底”,“由于他八年来的执着与付出” ,不仅使他全额拿回法官薛懿贪污的执行款、而且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笼罩在人们渴盼已久的反腐风暴中”。这是党和政府重视信访工作的结果。
  新条例出来了,我们应当谨防有些地方的政府滥用其中对方式不当的信访的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六类被禁止的信访行为,并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挂钩。但对新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上同样应当坚持“人民权利优先”的原则,否则,信访条例就会变成“拒绝信访条例”和腐败分子对付人民群众的工具。
  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现在人们关心的是对阜阳中级法院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报道说“一些法官一到晚上8点后,手机都关了,不是桑拿就是宾馆,没几个回家休息的,夜生活丰富的很。他咋能不挣钱,吃了喝了还拿了。阜阳城里私人弄地盖房,法官不少,主要集中在二环路上,盖得那叫漂亮啊。他们不做生意,吸烟比俺好,手机比俺好,靠工资够吗?”这也是人民的声音,我们的纪检部门和检察院有必要查一下那些漂亮楼房的主人,他们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违法犯罪所得。在程序上,阜阳市纪委、市中院党组拟定,市委常委会专门开会研究批准的《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期间主动讲清所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政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讲清本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退出违纪违法所得,属违纪性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并视情节依纪免于处分;属违法性质的,可以从减或减轻处罚,并视情节依法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本身就是以地方党政部门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作法,涉嫌违法,我们不能以错对错、以违法的“政策”去纠正违法,而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动出击,对于还没有发现的阜阳中级法院的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查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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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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